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以來,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那么對雜志社編輯來說,作品在任職的雜志社的周刊上發(fā)表取得一部分所得,后本單位出書,又取得一部分所得,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規(guī)定: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一:
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二:
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您在任職的報刊上發(fā)表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到當月工資收入中,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后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希望小編以上的總結能幫助對“出版單位職員個人所得稅”不了解的蛙友們。更多相關信息,請實時關注卡寶寶網。網站匯聚了海量資訊,歡迎您的分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