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會計處理
1、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1)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經營性活動;(2)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狀態(tài)、目的等方面區(qū)別于企業(yè)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地產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用于銷售的房地產;(3)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計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二是公允價值模式。
2、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3)已出租的建筑物。
3、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以歷史成本確認為總原則。即企業(yè)取得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這點上與普通資產的核算標準相同。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按買價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入賬價值;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按建造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則上也是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價值,符合其他相關準則規(guī)定的按照相應的準則規(guī)定予以確定。比如債務重組轉入的投資性房地產就應按債務重組準則的規(guī)定來處理。
二、營改增后稅務處理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應注意: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 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注意: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門特許”的各種形式取得。
2、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4、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5、預繳稅款的計算。出租不動產稅率為11%,征收率為5%,預繳稅款如下:
(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案例:山東的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6月30日購買了山西的一幢商務樓,當天即對外出租。該資產的買價為3000萬元,相關稅費2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為40年,預計殘值為21萬元,預計清理費用1萬元,甲公司采用直線法提取折舊。該辦公樓的年租金為400萬元,租期10年,合同約定租金年末結清。采用成本模式計量。2016年末商務樓的可收回金額為2330萬元,假定出租該房產選擇簡易計稅,2016 年12月公司其他業(yè)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25 萬元。做出2015至2017年的分錄。
解析:(單位萬元)
1、2015年財稅處理:
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成本=3000+20=3020
攤銷額=[3020-(21-1)]÷40×6/12=37.5
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2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200
提取當年折舊: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37.5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37.5
計算應交營業(yè)稅: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10(200×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 10
2、2016年財稅處理:
12月31日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4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400
甲公司選擇簡易計稅,在山西預繳增值稅款=400÷(1+5%)×5%=19.05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征稅額 19.05
貸:銀行存款 19.05
注:新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征稅額”科目,核算按預征率計算的應預征的增值稅稅額。
甲公司取得山西國稅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回機構所在地山東后,計算12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400÷(1+5%)×5%(出租業(yè)務)+25(其他業(yè)務)=44.05 萬元。2017年1 月 15 日前向山東主管國稅機關申報12 月份應納稅額44.05 萬元,同時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扣減已經在山西預繳的19.05萬元,即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 25 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5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5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5
貸:銀行存款 25
提取當年折舊: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75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75
2016年末的攤余價值為2907.5萬元(3020-37.5-75),大于可收回金額2330萬元,應計提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577.5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577.5
3、2017年的財稅處理:
攤銷額=[2330-(21-1)]÷(40-1.5)=60(萬元)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6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60
其他同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