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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營改增后如何做財稅處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


1、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1)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經營性活動;(2)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狀態(tài)、目的等方面區(qū)別于企業(yè)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地產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用于銷售的房地產;(3)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計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二是公允價值模式。


2、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3)已出租的建筑物。


3、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以歷史成本確認為總原則。即企業(yè)取得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這點上與普通資產的核算標準相同。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按買價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入賬價值;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按建造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則上也是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價值,符合其他相關準則規(guī)定的按照相應的準則規(guī)定予以確定。比如債務重組轉入的投資性房地產就應按債務重組準則的規(guī)定來處理。


二、營改增后稅務處理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應注意: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 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注意: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門特許”的各種形式取得。


2、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4、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5、預繳稅款的計算。出租不動產稅率為11%,征收率為5%,預繳稅款如下:


(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案例:山東的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6月30日購買了山西的一幢商務樓,當天即對外出租。該資產的買價為3000萬元,相關稅費2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為40年,預計殘值為21萬元,預計清理費用1萬元,甲公司采用直線法提取折舊。該辦公樓的年租金為400萬元,租期10年,合同約定租金年末結清。采用成本模式計量。2016年末商務樓的可收回金額為2330萬元,假定出租該房產選擇簡易計稅,2016 年12月公司其他業(yè)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25 萬元。做出2015至2017年的分錄。


解析:(單位萬元)


1、2015年財稅處理:  


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成本=3000+20=3020  


攤銷額=[3020-(21-1)]÷40×6/12=37.5


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2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200


提取當年折舊: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37.5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37.5


計算應交營業(yè)稅: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10(200×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    10


2、2016年財稅處理:  


12月31日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4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400


甲公司選擇簡易計稅,在山西預繳增值稅款=400÷(1+5%)×5%=19.05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征稅額 19.05


貸:銀行存款  19.05


注:新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征稅額”科目,核算按預征率計算的應預征的增值稅稅額。


甲公司取得山西國稅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回機構所在地山東后,計算12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400÷(1+5%)×5%(出租業(yè)務)+25(其他業(yè)務)=44.05 萬元。2017年1 月 15 日前向山東主管國稅機關申報12 月份應納稅額44.05 萬元,同時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扣減已經在山西預繳的19.05萬元,即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 25 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5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5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5


貸:銀行存款  25


提取當年折舊: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75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75


2016年末的攤余價值為2907.5萬元(3020-37.5-75),大于可收回金額2330萬元,應計提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577.5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577.5


3、2017年的財稅處理:


攤銷額=[2330-(21-1)]÷(40-1.5)=60(萬元)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6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60


其他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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