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民生銀行工作的史顏熙,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客戶銀行卡信息,并指使一對大學生用偽造的銀行卡在ATM機上取現24萬余元。
事件回顧
史顏熙現年26歲,曾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某支行任大堂經理。2014年5月至7月間,史顏熙利用工作便利,竊取金某等3名客戶的民生銀行卡的信息,后指使“90后”女子高某、男子張某,使用偽造的上述銀行卡通過ATM機取現,共計24萬余元。2014年8月到10月,民警先后將高某、史顏熙、張某抓獲。史顏熙的家屬代其退賠1.55萬元,張某的家屬代其退賠10.3萬余元。
雙方各執(zhí)一詞
史顏熙到案后不認罪,他稱自己是民生銀行大堂經理,2013年五一前后,他與女子高某認識,高某說要做小額貸款,讓他提供客戶資料,答應做成給3%的提成。他于是向高某提供了多個客戶的信息。他在受審時,對指控其竊取銀行客戶信息沒有異議,但否認參與偽造銀行卡及盜刷銀行卡。
高某和張某均是河北某學院的大學生,受審時均認罪。他們稱,是史顏熙讓他們幫忙從ATM機上取款,答應給好處費,史還說取款的卡里存的是政府官員貪污受賄的錢。史顏熙給他們銀行卡,讓他們到ATM機上取錢。有時在北京取,有時是史顏熙出路費,讓他們到外地取。
被抓前,他們三人乘高鐵前往南京,史顏熙在夜間選了周圍人少、容易取錢的ATM機,讓高某取錢。史顏熙給高某假發(fā)、口罩、帽子、裝錢的黑包等,高某還戴了墨鏡。高某稱,史顏熙給他們兩人約1萬元好處。
法院判決
西城法院認為,史顏熙伙同高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卡且數額巨大的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鑒于高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從輕處罰。史顏熙、張某能退賠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史顏熙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高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
史顏熙等3人均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認為,根據高某、張某的供述及涉案賬戶交易資料,史顏熙利用其在銀行工作之機竊取客戶銀行卡信息后,指使高某、張某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取款,三人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決量刑適當,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