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預征適用)
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并轉讓的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在每次轉讓時填報,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的期限匯總填報。
2.凡從事新建房及配套設施開發(fā)的納稅人,均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本表所列內容。
3.本表欄目的內容如果沒有,可以空置不填。
4.納稅人在填報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表時,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等有關資料。
5.項目編號是在進行房地產項目登記時,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賦予的編號,此編號會跟隨項目的預征清算全過程。
6.表第1列“房產類型子目”是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預征率類型,每一個子目唯一對應一個房產類型。
7.表第3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所取得的貨幣形態(tài)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8.表第4欄“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所取得的實物形態(tài)的收入和無形資產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9.表第5欄“視同銷售收入”,納稅人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
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不含增值稅。
10.本表一式兩份,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一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退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