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過攜程旅行網(wǎng)公司電話預訂廣西北海市的一家酒店,并做了信用卡擔保。出游當日,當王先生到達該酒店時,對該酒店的設施不滿意。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入住了另一家酒店。沒想到,攜程網(wǎng)方面卻在電話中告知王先生:因他已預訂酒店,要從信用卡中扣取一天的房費。并很快完成了劃取。
回到深圳后,王先生在銀行授權中心咨詢時,收到明確答復:因銀行與攜程旅行網(wǎng)公司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該種情況可以扣款。對此王先生十分不解。
不少人都聽說過信用卡擔保,即在信用卡的申領過程中,依據(jù)發(fā)卡行的要求,由第三人與發(fā)卡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申領人作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對發(fā)卡行的債務予以擔保。但是近年來,另一種新的信用卡擔保形式開始盛行,這發(fā)生在信用卡的消費環(huán)節(jié),較為典型的就是酒店的預定,由預訂人以卡內的信用金額為其預定行為提供擔保。
信用卡擔保細節(jié)多
據(jù)業(yè)內人士介紹,通常5類酒店的預訂要求提供信用卡的擔保:(1)中國香港、澳門地區(qū)酒店;(2)一些內地中心城市核心商業(yè)區(qū)、旅游區(qū)酒店;(3)旅游旺季的酒店;(4)會展期間周圍的酒店,如廣交會、華交會、糖酒會等;(5)預訂酒店達到時間超過酒店規(guī)定的時間的,如客人到店較晚,超過最晚保留時間(一般為18點)。
房源緊張時很常用
信用卡擔保之所以迅速流行,是因為在房間緊張時減少了no show(未入住),保證客人的正常入住。酒店不會由于客人未到店而損掉房費,客人也不會由于酒店客滿而沒法入住。
目前幾乎國內的所有信用卡都支持酒店預訂擔保,如工行、中行、建行、招行、興業(yè)、廣發(fā)、平安、浦發(fā)、華夏、上海銀行等銀聯(lián)卡,國外信用卡則如VISA、Master卡、JCB、運通卡以及大萊卡等。這項業(yè)務是由銀行和特約商戶聯(lián)合推出的,不同酒店支持的信用卡類型并不相同,但前提必須是有效卡。儲蓄卡不支持酒店預訂擔保。信用卡擔保不局限于使用入住者名義的信用卡,預訂者名義的也可辦理。
使用信用卡擔保時,不僅需要報出卡號,通常還需要提供卡種、有效期、驗證碼、持卡人姓名、證件號等相關信息。電話預訂一般會做錄音記錄,網(wǎng)上預訂通常還需輸入CVV/CVC驗證碼。
預訂而非支付
在游客進行信用卡擔保后,酒店會為其保留房間。全額擔保訂單,房間通常保留到離店日的中午12點;首晚擔保訂單,房間保留到入住日次日的中午12點。
信用卡擔保是一種預訂方式,并非支付,只有當游客沒有正常入住,才會從擔保的信用卡內扣除相應房費。游客到酒店還是需要在前臺支付房費入住。酒店接受客人以另一張信用卡或現(xiàn)金付款。如用同一張信用卡支付,請保證要有足夠的信用額度,因為選擇將凍結的資金作為實際支付是有手續(xù)費的,國內信用卡1%,國外信用卡5%。
銀行會以短信形式通知游客"其已消費××錢",這并不是扣款通知,是酒店向銀行提交了申請,凍結了相應的款項。這部分款項并沒有消費,仍然在游客的賬戶中,只是暫時無法使用。在確認用戶入住信息之后,解凍的周期一般為2~3個工作日。
認準最晚取消時間
如果游客在進行信用卡擔保后,因為其他原因而無法實現(xiàn)正常入住,那么游客應該在酒店規(guī)定的最晚取消時間前進行取消,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最晚取消時間各酒店規(guī)定不一,較多采用48小時。如遇航班/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順利入住酒店,請及時聯(lián)系爭取協(xié)調處理,并請保留相關憑證。
如果超過最晚取消時間取消或未通知且未入住,按國際慣例酒店將有權扣除相應的房費,如預訂3間,實際入住2間,酒店同樣可以扣除未入住的1間夜房費。全額擔保訂單,如預定3晚,實際只住了2晚,而沒有協(xié)商取消,通常也要扣除1晚的未入住費用。
典型案例看端倪
案例
2010年8月14日,謝某通過攜程公司客服電話預定了上海外灘茂悅大酒店三間江景房,房費共計6039元。雙方電話約定,付款方式為現(xiàn)金支付,信用卡使用類型為擔保。8月17日約12時,謝某致電攜程公司,要求取消訂單,客服人員告知上海外灘茂悅大酒店不同意取消,當天如果不入住將會按照約定,扣除房費6039元。謝某遂致電銀行,要求拒付。銀行客服人員表示卡未作凍結,建議做掛失處理并與商戶進行協(xié)商。8月24日,謝某的信用卡被扣劃6039元。由于謝某為該筆款項進行交涉而延期支付,產(chǎn)生了利息101.19元,滯納金29.78元。謝某已經(jīng)向該行歸還了上述款項合計6169.97元。謝某認為銀行在接到明確要求不付款的情況下,擅自從信用卡扣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利,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該行與攜程公司共同賠償損失6169.97元。后因未獲一審法院支持,謝某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二中院認為,基于銀行與特約商戶推出信用卡擔保新類型支付方式,在未事先告知當事人信用卡擔保將采取"無密扣款"的情形下,違反持卡人與銀行領用合約中"信用卡憑密碼消費"的約定,在持卡人違約而需履行信用卡擔保責任時,徑行扣劃信用卡內款項的行為構成侵權,并應當賠償持卡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該行賠償謝某損失人民幣130.97元,攜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存在著一個爭議焦點:在目前國內信用卡普遍憑密碼或簽字消費的情形下,信用卡擔保作為新型支付方式,能否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況下進行"無密扣款"呢?在促進金融創(chuàng)新的同時,如何兼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銀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銀行和攜程公司在謝某未輸入密碼的情況下進行"無密扣款",存在過錯。理由是:在郵購服務中通過信用卡進行"無密扣款"作為銀行和特約商戶聯(lián)合推出的一項新類型銀行卡業(yè)務,銀行以及特約商戶在推出該項業(yè)務的同時,當與持卡人原先約定的"消費憑密碼"方式?jīng)_突時,負有事先告知游客的義務。攜程公司關聯(lián)公司上海華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該行之間簽訂的《郵購結算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而不能約束謝某。同時,當一項類型新穎、專業(yè)性強的信用卡新業(yè)務推出時,賦予持卡人對此類新業(yè)務下信用卡扣劃方式的注意義務,將過分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負擔,有失公允。況且,若新類型業(yè)務下信用卡扣劃方式根本改變了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事先約定,應得到持卡人的明確同意。
信用卡擔保要約成立
信用卡擔保是一種要約行為。謝某以其信用卡對酒店預訂行為提供擔保,在要約成立以后,有執(zhí)行相應合同的義務。應充分關注到系爭(注:法律名詞,雙方爭執(zhí))信用卡扣款行為是為了結算謝某與攜程公司之間的信用卡擔保債務。該行和攜程公司未經(jīng)謝某授權進行"無密扣款",造成了謝某信用卡資金及利息、滯納金損失人民幣6169.97元。盡管攜程公司與該行進行"無密扣款"存在過錯,但是,該筆資金的劃付是清償了一筆應付信用卡擔保債務。該行和攜程公司對謝某信用卡進行"無密扣款",該法律行為構成對謝某侵權的同時,同一法律行為亦使謝某在客觀上受益,即消滅了該筆信用卡擔保債務。因而,客觀受益部分即該筆信用卡擔保債務金額人民幣6039元,應當在全部損失金額人民幣6169.97元中予以相抵。兼顧了信用卡支付結算法律關系與基礎關系之間存在的關聯(lián)性,亦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因此,該行和攜程公司進行"無密扣款"給謝某造成的實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30.97元。
從本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信用卡擔保行為受到了《合同法》的保護,這同時也是一種約束。游客在用信用卡進行擔保時,應慎重選擇酒店和中介服務商,注意各項細節(jié),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