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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房屋租金 并非都能均攤計稅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出租房屋適用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一般計稅方法(抵扣進項稅額后)計繳增值稅;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房屋,適用簡易計稅按5%的征收率計繳增值稅。個人(其他個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但是,在某種情形下,自然人(其他個人)與一般納稅人、除其他個人以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出租房屋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后計算銷售額的方式卻是不同的,當然,計繳的增值稅也就不同。


案例:甲自然人(其他個人)和乙個體工商戶分別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在5月份各自收到5月至12月份的租金(價稅合計)25.2萬元,他們所應繳納的增值稅是一樣的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又該如何征收?


解析:按照本次營改增的稅制安排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個人(其他個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出租非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5%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其中,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應繳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機關代征,個體工商戶出租非住房的應繳增值稅由主管國稅機關征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蓖瑫r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按上述規(guī)定,甲自然人(其他個人)和乙個體工商戶均應在5月份收到租金(預付租金)時計繳增值稅。


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規(guī)定,甲自然人(其他個人)在收到5月至12月份的租金(價稅合計)25.2萬元時,可在對應的租賃期(8個月)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價稅合計)為3.15萬元(25.2萬÷8),換算后每月的不含稅銷售額為3萬元〔3.15萬元÷(1+5%)〕,因此,甲自然人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同時,自然也就無需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而乙個體工商戶則應在5月份收到租金(預付租金)25.2萬元時計繳增值稅1.2萬元〔25.2萬元÷(1+5%)×5%〕,同時,應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0.084萬元,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6萬元。


除其他個人以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也應在取得預收租金后一次性計繳繳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也是如此,應在一次性收取預收租金的當月計算銷項稅額。


特別應注意的是,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將預收租金平均分攤到租賃期再計稅的規(guī)定,只限于“其他個人”才可以“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政策出臺前,不能擅自擴大至其他納稅人或其他應稅行為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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