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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購銷合同是以購銷合同簽訂的金額為計稅依據(jù);根據(jù)《安徽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印花稅:


(一)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納稅人不能準備提供納稅資料,稅務機關難以準確征收稅款的。


第六條: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按照不同性質(zhì)的應稅憑征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yè),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fā)業(yè)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務銷售額劃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yè),按照不低于銷鑲額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yè),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100%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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