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方便納稅人異地經(jīng)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相比原《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意見》延長了有效期限。鑒于建筑安裝納稅人實際項目工期超過180天的情況較多,為防范重復開具《證明》,《意見》規(guī)定《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納稅人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意見》同時精簡了資料報送。首先減少了證明材料提供。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的納稅人,開具或報驗時可免于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其次縮小了資料報送范圍。《意見》將提供說明的情況限定為沒有合同或合同內(nèi)容不全的建筑安裝納稅人,從而減少了納稅人的資料報送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