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圖可以看到,該公司實際出口銷售收入是293萬余美元,申報出口銷售收入471萬余美元,虛增178萬余美元,共獲得出口退稅額444萬余元人民幣。那么,到底騙取了多少出口退稅額呢?檢察院用了個小學數(shù)學計算公式:
騙取出口退稅額=出口退稅總額*(虛增出口銷售額/申報出口銷售額)=444*(178/471)=169(萬元)
從上述公式來看,邏輯清晰,堪稱完美。但騙取的出口退稅金額能這么計算嗎?我們來梳理一下相關規(guī)定。
一、在刑法上: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gòu)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jù)、憑證……
涉案公司的出口報關單金額與實際訂單金額不符,屬于上述規(guī)定中的“假報出口”方式騙取出口退稅。
二、在稅法上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5目: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nèi)容不實的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guī)定及視同內(nèi)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騙取出口退稅的,不適用退免稅政策,視同內(nèi)銷征稅。因此,理應先將退稅全額追繳,豈有部分追繳的道理?
其一,“騙取”是一項整體上只有唯一評價的行為,不可能認定其“還有部分誠實的成分”。就如一個騙子用成本10元的假古董騙了你10萬元,不會只追回99990元、還要認定其中的10元是誠實的。
其二,商貿(mào)企業(yè)出口退稅退還的是進項稅,如果虛報出口金額,理論上進項一定有問題。如果查實了進項虛開,則更為確鑿;如果進項不易查實,也不影響根據(jù)出口環(huán)節(jié)的虛假來認定整個行為的性質(zhì)。
三、簡單的結(jié)論
本案中,該公司騙取的出口退稅金額應認定為444萬元,而非169萬元。也許有人認為,刑法和稅法的評價標準不同,不能簡單套用。那么,按照這個邏輯,刑事判決的認定也不能否定稅務機關按照全額追繳并以此為基礎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