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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認定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日前,一份關于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司法大數(shù)據(jù)專題報告顯示,2015年至2016年,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占全部信用卡詐騙犯罪總量的81.1%。筆者認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占比如此之高,說明此類案件高發(fā),具有相當?shù)纳鐣:π?,必須加大打擊力度,有效遏制此類犯罪案件的發(fā)生。當然,在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案件的同時,也要提升打擊精準性,為此,筆者認為,應該審慎考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構成要件之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要準確認定主觀意圖。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要避免客觀歸罪傾向,不能簡單地將持卡人超額透支或逾期還款,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未還的客觀事實,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6種情形,結合全案案情,包括透支資金的消費去向、個人資產和收入狀況、還款記錄、信用記錄、信用卡張數(shù)、催收后持卡人與發(fā)卡行之間的抗辯事由及還款協(xié)商行為等作出綜合判斷。如在認定“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情形時,如果持卡人在負債大、預期收入低的情況下仍大量透支,可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持卡人在透支時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合理的可期待收入和還款能力,只是因經濟狀況突然惡化,則應認定其在主觀上無法預見未來會無力還款,一般不宜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認定“逃避銀行催收”情形時,要根據(jù)持卡人的辯解,結合常情常理,與因長期住院、工作變動、遷居旅游等原因離開原登記住址、更換聯(lián)系方式的情形加以區(qū)分。

    其次,要充分考察阻卻事由。此種類型犯罪行為具有民事行為的先天特質,應堅持入罪與出罪均衡評價模式。要考察發(fā)卡行有無違約,若因發(fā)卡行自身違約,如根據(jù)政策變化或其他原因臨時或突然調整持卡人的還款額度,導致持卡人無法及時還款,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考察是否達成還款協(xié)議,如果持卡人在發(fā)卡行催收后未選擇報案而是繼續(xù)催收的情況下,予以積極回應,以實際行動表示愿意還款并達成協(xié)議,可以認為這種積極協(xié)商行為與以各種方式逃避或回避發(fā)卡行催收的行為有本質區(qū)別,在持卡人未違反協(xié)議情況下,不宜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考察發(fā)卡行的催收行為是否有效,如果持卡人存在主觀逃避或客觀規(guī)避等行為導致發(fā)卡行無法有效通知,則可認定為有效催收;反之,如果實踐中由于發(fā)卡行的催收惰性而僅以一種方式進行催收,如打電話,而持卡人預留電話已停機、關機、無人接聽,就應選擇短信或向持卡人預留住址寄送信函等方式催收,或者兩次催收間隔太短,則可認定發(fā)卡行未窮盡通知手段,不形成有效催收。

    再次,要注重保持刑法謙抑性。從本質上說,信用卡透支是一種民事上的借貸行為,雖然這種特殊的民事行為出于保護信用卡這一為社會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交易手段的目的而受刑法保護,但在司法實踐尤其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方面,對處于罪與非罪邊界的持卡人而言,司法機關更應注重保持刑法謙抑品格,突出司法社會效果,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審慎考察和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綜合權衡利弊,在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同時,也要充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以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賴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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