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境外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是否需要進行退(免)稅資格備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發(fā)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第八條規(guī)定:"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方可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如果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發(fā)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按規(guī)定申報退(免)稅。"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二條規(guī)定:"向境外單位提供新納入零稅率范圍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退(免)稅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因此,公司向境外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進行退(免)稅資格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