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否可以允許,有限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是否可以和出資比例不一致,可以說90%公司的股東可能并不清楚,今天隆安律師事務所吳取彬律師給大家分享最高法院的公報案例,看看有限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是否可以和出資比例不一致:
裁判規(guī)則
在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泼澜逃顿Y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以啟迪公司名義對科美投資公司500萬元出資形成的股權應屬于國華公司還是啟迪公司。
最高入民法院認為,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但公司的有效經營有時還需要其他條件或資源,因此,在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并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占有股權比例作出約定,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并非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0. 26協(xié)議》約定科美投資公司1 000萬元的注冊資本全部由國華公司負責投入,而該協(xié)議和科美投資公司的章程均約定股權按照啟迪公司55%、國華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0.26協(xié)議》第十四條約定,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之前,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16%,國華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之后,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55%,國華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根據上述內容,啟迪公司、國華公司、豫信公司約定對科美投資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由國華公司投入,而各股東分別占有科美投資公司約定份額的股權,對公司盈利分配也作出特別約定。這是各方對各自掌握的經營資源、投入成本及預期收入進行綜合判斷的結果,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有效約定,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該1 000萬元已經根據《10.26協(xié)議》約定足額出資,依法進行了驗資,且與其他變更事項一并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登記,故該1 000萬元系有效出資。以啟迪公司名義對科美投資公司的500萬元出資最初是作為保證金打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并非注冊資金,后轉入啟迪公司賬戶,又作為投資進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完成增資,當時各股東均未提出任何異議,該500萬元作為1 000萬元有效出資的組成部分,也屬有效出資。按照《10. 26協(xié)議》的約定,該500萬元出資形成的股權應屬于啟迪公司。啟迪公司作為科美投資公司的股東按照《10. 26協(xié)議》和科美投資公司章程的約定持有的科美投資公司55%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審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根據該條規(guī)定,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一是可以依法轉讓,同時還應履行評估作價程序。劉繼軍為甲方,張軍為乙方的《9.18協(xié)議》關于甲方以教育資本出資,占科美咨詢公司70%股份的約定顯然不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非貨幣出資的條件,也沒有進行評估作價。該約定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國華公司與啟迪公司、豫信公司簽訂的《10.26協(xié)議》與《9.18協(xié)議》相比較,發(fā)生了以下變化:一是當事人以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替代了劉繼軍,國華公司替代了張軍。但實際上前后兩份協(xié)議的當事人身份具有高度關聯性,并無質的改變,對此,各方當事人亦不持異議,二是劉繼軍70%的股份變更為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合計占 70%的股份,劉繼軍以教育資本形式出資變?yōu)閲A公司代替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籌集出資資金。依此約定,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仍無須履行出資義務,與以教育資本出資的約定并無質的區(qū)別,但規(guī)避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華公司代替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籌集出資資金的結果是作為真實投資者的國華公司僅占公司30%的股份,而未出資的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卻占了公司70%的股份,國華公司作為真實投資者,要求確認與其出資相應的股份于法有據,于情相合。
科美投資公司所有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系公司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法律禁止性內容,對公司及所有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所有股東應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即國華公司出資300萬元,豫信公司出資150萬元,啟迪公司出資550萬元。豫信公司已將150萬元匯入了科美投資公司 (籌委會)賬戶,應視為已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至于該150萬元系國華公司匯給豫信公司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審理。國華公司也已將300萬元匯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從《9.18協(xié)議》作出的關于協(xié)議簽署后10日內張軍應將500萬元保證金打入種美咨詢公司賬戶的約定看,劉繼軍控制著科美咨詢公司賬戶,而張軍任董事長的國華公司直到2006年11月2日以后才接管變更后的科美投資公司賬戶,據此足以認定將 500萬元保證金從科美咨詢公司賬戶打入啟迪公司賬戶系啟迪公司所為,然后啟迪公司又將該500萬元打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作為驗資資金,這種資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有悖誠信,該500萬元依法不應作為啟迪公司的出資,由于該500萬元系國華公司的投資款,國華公司又主張應認定為其出資,依法應將該500萬元認定為國華公司的出資,據此,國華公司實際出資80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資15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15%的股份,啟迪公司出資5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5%的股份。國華公司要求變更股權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國華公司第二項訴訟請求,即關于依法判決解散科美投資公司并進行清算的訴訟請求系選擇性請求。由于其第一項訴訟請求已獲支持,對于第二項請求已無審理必要,該院不予審理。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2007)汴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一、確認國華公司出資80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資15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15%的股份;啟迪公司出資5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5%的股份。二、駁回國華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8 190元,由啟迪公司承擔。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觀點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啟迪公司與國華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簽訂的《9.18協(xié)議》及《10.26協(xié)議》中科美咨詢公司變更登記的注冊資金1000萬元等由國華公司負責籌集的約定是否有效,啟迪公司依此約定沒有實際出資是否享有科美投資公司的股權。上述協(xié)議的效力決定了各方享有的股權是否合法?!?.18協(xié)議》是劉繼軍代表珠海分校工程學院項目策劃和運營方與張軍簽訂的,劉繼軍用以出資的是教育資源,實際出資的是張軍。在簽訂《9.18協(xié)議》后,劉繼軍等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科美咨詢公司的股東由劉繼軍等三位個人變更為啟迪公司、國華公司及豫信公司。同日,啟迪公司與國華公司及豫信公司達成《10.26協(xié)議》,并且簽署了科美投資公司的公司章程,對各方出資及所占股權比例進行了約定,在《10.26協(xié)議》中,由《9.18協(xié)議》中約定的教育資源出資轉換為現金。
上述協(xié)議的簽訂過程實質上是劉繼軍將其掌握的教育資源轉換為啟迪公司的資源作為出資,國華公司負責實質上的現金出資。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guī)定,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等參與辦學。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主要利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參與辦學。本案中劉繼軍等名義上是以現金出資,實質上是以教育資源作為出資。雙方實際上是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規(guī)避了我國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9.18協(xié)議》應屬無效協(xié)議。在此協(xié)議的基礎上,啟迪公司與國華公司及豫信公司達成《10.26協(xié)議》也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國華公司代啟迪公司出資的行為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原審判決確認的啟迪公司占科美投資公司 5%股份、豫信公司占科美投資公司15%股份該院予以確認。啟迪公司上訴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完成出資,《9.18協(xié)議》及《10.26協(xié)議》是合法的商業(yè)交易行為等理由,缺乏證據予以證明,該院不予支持。
該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guī)定,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 (2009)豫法民二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6 800元,由啟迪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