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對于公司為員工報銷學費來說,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是怎樣的呢?
我公司是國有企業(yè),為了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推出了獎勵計劃:凡自學取得更高文憑者,報銷學費的50%,報銷之后5年內需為企業(yè)服務。如果不到5年辭職的,退回部分報銷學費。企業(yè)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上述費用。請問這些報銷的學費和退回的學費,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一、為員工報銷學費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lián)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 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 承擔,不能擠占企業(yè)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二、為員工報銷學費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解讀: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guī)定,為獎勵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的獎金,不屬于教育經費列支范疇。發(fā)放時,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辭職時,應作為辭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抵減項,按職工實際取得金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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