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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竟冒辦信用卡盜刷,最終自食苦果

      

  近日,在福泉警方的不懈偵查下,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成功告破。此次行動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挽回經(jīng)濟損失1.8萬元。

  2017年10月,代某某出于工作需求,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一張中銀儲蓄卡交予韋某使用,期間將韋某使用的手機號碼登記為該儲蓄卡銀行預(yù)留電話。
  
  2018年3月,韋某在代某某本人不知曉的情況下,通過手機銀行操作,申辦信用卡一張,并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間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累計欠款1.8萬元未歸還。遭冒辦信用卡且被盜刷的代某后知后覺,在意識到事情嚴重性后選擇報警求助。
  
  經(jīng)審訊,犯罪嫌疑人韋某對自己冒辦且盜刷信用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韋某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拘留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其中該罪的量刑標椎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lǐng)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lǐng)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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