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套現乃至成了一個屢禁不止的灰色產業(yè),不是新鮮事,而是由來已久的老問題。通過套現,持卡人可以不向銀行支付費用而從信用卡中提出現金,而有關機構也能從中得到好處,這看似皆大歡喜,但其本質是惡意以消費名義從銀行套取一定額度的貸款,在某種程度上涉嫌虛構事實的貸款詐騙。并且,信用卡套現資金游離了銀行正常的信貸管理渠道,脫離了監(jiān)管部門的管理視線和控制,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的管理秩序,埋下不穩(wěn)定因素。
正因為如此,這些年來,有關方面一直在采取措施,不斷加大對信用卡套現的打擊力度。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曾明確: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金融機構也在發(fā)力,如各家銀行對信用卡刷卡都有監(jiān)控,一旦發(fā)現異常情況,就會對持卡人的消費行為進行核實。如果確認是套現行為,就會采取一定措施,比如限制刷卡、降低額度等。如果是惡意套現而且數額巨大,還會納入個人征信記錄,對持卡人以后的貸款產生影響。
但從現實看,效果并不樂觀。要有效打擊信用卡套現,清除這顆社會毒瘤,還需在落實好現有舉措的基礎上,多措并舉,多方發(fā)力,對癥下藥,各個擊破。
首先,完善法律法規(guī),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性質,嚴格界定非法套現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進一步提升其違法犯罪成本,讓嚴刑峻法真正成為打擊信用卡套現的利器。
其二,完善個人信用評級機制,加強對信用卡申請人的資質審查。銀行應在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上,通過客戶的信用資料庫隨時查詢客戶信用檔案,并迅速確定能否給客戶授信及授信額度。也可以將參與信用卡套現的持卡人、商戶等的不良行為記錄納入社會征信體系中。
其三,加強監(jiān)管,約束銀行的濫發(fā)信用卡行為,強調發(fā)卡源頭的風險控制。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xié)助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
其四,各銀行間應共享違規(guī)客戶信息系統(tǒng),避免同一客戶反復辦卡。引入銀行卡保險機制,與保險公司合作,參與信用卡風險的有關保險,降低信用風險。
此外,還應以改革思維,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按道理,消費者只要按時付給銀行利息,就是正常的商業(yè)活動??梢娪行r候,關鍵問題不在于信用卡套現本身,而在于現行銀行卡條例是否應該更新調整,信用卡多方關系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護和推動。如果這些“資源”都能讓市場來“配置”,能發(fā)揮出基礎性作用,或許也是打擊信用卡套現的好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