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莫名在異國被消費了6萬多元人民幣,銀行客服打電話提醒持卡人是否知情、是否拒付時,他明確表示拒付,但該筆費用仍被銀行劃扣,持卡人遂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擔全責。
2010年7月,李先生為方便兒子李明(化名)在美國上學,在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主卡及附屬卡業(yè)務,李先生持有主卡,兒子持有附屬卡。2011年5月9日凌晨4點39分,李先生接到銀行電話,告知其附屬卡在境外消費9660.43加幣(折合人民幣66351元),詢問他是否知情、是否拒付。李先生當即表示對此不知情。因為兒子正在回國途中,李先生要求銀行拒付并凍結此卡。當晚,李先生又接到銀行兩次電話詢問,他均表示拒付此筆消費款。后李先生查詢,2011年5月11日,銀行仍將該筆消費從附屬卡中扣劃。李先生認為,自己明確表示拒付的情況下,銀行未能保證他的資金安全,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
對此,銀行辯稱,客戶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加元交易非原告刷卡進行的交易,即使交易時,李明不在交易現(xiàn)場,也不能排除李明將卡交給他人進行刷卡交易,銀行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卡持卡人李先生在國內(nèi),附屬卡持卡人李明在從美國飛往中國的飛機途中,而購物行為發(fā)生在加拿大境內(nèi),這有別于正常消費,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在加拿大發(fā)生的購物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作為發(fā)卡行接受了本案所涉巨額交易產(chǎn)生的扣款,未盡到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義務,應當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金水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歸還張先生人民幣66351元。銀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