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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5萬 4年不還變22萬

      

 

      信用卡透支近5萬元,銀行催收54次仍不還款,以致近4年后本息、滯納金達22萬之多。近日,該信用卡持有人陳某雯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廣州番禺區(q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08年4月9日,陳某雯向中國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并于同月21日成功開辦信用卡。其后,陳某雯使用該信用卡進行現金透支及刷卡消費購買金飾、手提電腦等,至2009年6月6日,合共透支47697.51元。期間,陳某雯曾小額還款,后再沒能力還款。

 

  三年間,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通過電話、信函、外訪等多種方式先后54次向陳某雯催收,陳某雯仍不還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陳某雯共欠中國民生銀行連本金、利息、滯納費用合共22萬多元,逾期44個月。其中,利息總額34000余元,跨行費用和滯納金合計145000余元。銀行報警后,6月29日,公安機關在陳某雯工作單位內將其抓獲。

 

  檢察官提醒,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之規(guī)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時,應本著誠信之心按期還款,否則除了承擔返還巨額利息、滯納費用等民事責任,還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律師說法

 

  14萬的跨行費滯納金偏高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山認為,當事人開信用卡時,會與銀行簽訂合同,雙方會對利息等有明確約定,都可以預見將來所面臨的法律后果。只要約定不超過相關標準,則應當尊重契約精神。他同時表示,3年多的時間,34000余元的利息應屬合理。但跨行費用及滯納金14萬余元,看上去可能有些偏高。黃山表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認為滯納金計算標準確實偏高,則可酌情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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