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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盜刷 銀行被判全責

      

  陳先生為其太太辦理的信用卡副卡雖未離身,卻在澳門被盜刷12086.39元(含透支額度5000元),陳先生與太太將某銀行訴至越秀法院,要求銀行支付其存款7086.39元及利息。昨日,廣州越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某銀行向陳先生賠償7086.39元及利息。

  陳先生于1995年在某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1997年為太太申領了一張副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費50000元以下無須輸入消費密碼,僅需核對簽名即可。2011年6月18日,陳太太手機突然收到了銀行短信,顯示其持有的信用卡副卡被跨行消費人民幣8580.39元、2639.62元、866.38元。自己沒消費,為什么會有短信提示?陳太太馬上致電銀行客服電話掛失信用卡副卡,陳先生于次日掛失主卡。后經(jīng)銀行提醒,陳太太于2011年6月24日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報案,并將報案回執(zhí)、港澳通行證復印件等交給銀行工作人員,等待銀行處理。但7個月過去,銀行并無處理結(jié)果,也無確切答復日期,于是陳先生夫婦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

  判銀行賠償盜刷款項及利息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銀行提供的三張POS機簽購單顯示,陳太太名下的信用卡分別發(fā)生了三筆消費,簽購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均簽有“梁天富”名稱字樣,不是持卡人陳太太的名字。而且,據(jù)陳先生夫婦提供的港澳通行證顯示,沒有兩人2011年6月18日進入澳門境內(nèi)的記錄。

  越秀法院認為:從本案刷卡時間、地點與兩原告辦理掛失、報案時間、地點等事實綜合分析,原告陳太太的信用卡出現(xiàn)在刷卡地點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三筆刷卡消費屬于偽卡交易行為。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告陳太太可能將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或者保管信用卡不善,將信用卡遺失造成他人使用,則被告應為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該方面的證據(jù),故對于被告的該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專業(yè)的金融機構,對信用卡賬戶內(nèi)的存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向原告陳先生賠償7086.39元及利息。

  卡被克隆盜刷案激增

  越秀區(qū)法院法官介紹,越秀法院在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銀行卡被克隆盜刷糾紛案件30件,而今年1——8月,就激增至70件,其中17件屬于無密碼信用卡被克隆盜刷的新類型案件,占受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數(shù)量的24.29%。該類案件訟爭金額大,案件標的在10萬元以上的占30%。盜刷地域趨廣,境內(nèi)外勾結(jié)作案、跨銀行系統(tǒng)的盜刷行為非常普遍。銀行卡信息被克隆途徑由ATM機操作向簽約商家POS機消費蔓延和發(fā)展。牽涉銀行眾多,涉及工行、中行、農(nóng)行、建行、交行等銀行機構。

  就此,法官建議銀行要加強終端系統(tǒng)識別能力,增設POS機顯示卡主信息功能,以便特約商戶能夠通過POS機反饋的卡主信息識別刷卡人的真實身份。而信用卡持卡人要保證信用卡不脫離視線范圍,出現(xiàn)盜刷時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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