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我的給我吐出來?!弊蛉眨_湖區(qū)法院舉行公判大會,一個大型偽造、盜刷信用卡的團伙成員被紛紛判刑,三名主犯領刑13-14年不等,其余從犯領刑1年半-8年不等。15人涉案金額三百余萬,但這些被告人除領刑外還被處罰金共約200萬元。
這起涉案15人的信用卡盜刷大案直到判決才逐漸明朗。羅湖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和鐘某雅以前同為維某酒店的員工,被告人吳某兵與吳某是叔侄關系。2010年8月,吳某、鐘某雅、吳某兵經共謀后組成偽造、盜刷信用卡犯罪團伙,并共同出資購買了讀卡器、制卡器、筆記本電腦、空白信用卡等作案工具。鐘某雅主要負責盜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吳某主要負責偽造信用卡,吳某兵負責刷卡消費、套現(xiàn)。彭彪、張某、曾某林、鐘某武、俞某、黃某成、謝某華、曾某才、謝某響、丘某、王某花等人先后入伙,進行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信用卡余額查詢、刷卡消費、銷贓、攜帶信用卡,各有分成。
據(jù)查明,獲利后,如果獲利按100%計算,基本按照刷卡消費、套現(xiàn)的人10%,盜取信用卡信息的人30%,吳某、鐘某雅、吳某兵各占20%的比例(三主犯占到60%)分配贓款。根據(jù)統(tǒng)計,團伙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套現(xiàn)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等先后被抓獲。
涉及知名飯店酒店
據(jù)查明,該團伙成員遍布深圳知名飯店和酒店,有的甚至刻意安插人到這些消費場所以便進行信用卡盜刷。
以被告人鐘某雅為例,其于2010年9月發(fā)展了彭某為自己盜取信用卡信息。彭某則利用自己在深圳市福田區(qū)北海漁村工作的便利條件,在協(xié)助顧客結賬的過程中,使用讀卡器讀取被害人的信用卡電子信息,并使用紙條記錄被害人卡號后四位數(shù)及密碼,爾后將存儲有盜取來的信用卡信息的讀卡器連同紙條交給鐘某雅。
同樣,被告人彭某在盜取信用卡信息的過程中,于2010年12月發(fā)展并特意安排被告人張某到深圳市羅湖區(qū)金光華廣場咸亨酒店工作,被告人張某采用與前述相同的手段盜取信用卡信息。
連環(huán)套,被告人張某于2010年11月份發(fā)展了在深圳市羅湖區(qū)澳門街酒樓工作的被告人曾某林加入。被告人曾某林采用與前述相同的手段盜取信用卡信息。此外,部分涉案員工還來自羅湖區(qū)黃貝嶺半島酒樓,羅湖區(qū)三九酒店乾源海鮮酒樓等。
罰金或難上繳國庫
據(jù)了解,本案系以被告人吳某、鐘某雅、吳某兵為核心的共同犯罪,是主犯,各自領刑13-14年,而罰金則25萬-30萬不等。其余人是從犯,各自領刑1年半-8年,罰金3萬-20萬不等。罰金加起來共約200萬元。
金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斌表示,罰金也只是法律上的一個數(shù)字確認,執(zhí)行款上繳國庫,一般很難執(zhí)行。此外,對于具體的案件受害人,則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一般來說,能否賠償,對被告人的量刑也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