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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租賃辦公場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否抵扣?

      

問:經(jīng)營租賃的辦公場所發(fā)生的裝修費用,5月起取得專票可否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因此,5月1日實行營改增之后,經(jīng)營租賃的辦公場所發(fā)生裝修費用,不屬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發(fā)生裝修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樣可以參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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