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其中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款明確,一般納稅人從事下列項目,可以選擇按簡易方法計稅: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具體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按此規(guī)定,大多數一般納稅人承接這類建筑服務項目,都選擇簡易方法計稅。但是,對于接受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如該項目采用的是一般計稅方法,只能取得3%征收率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這類納稅人要求對方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這種情形下,應開展價格談判,當價格增加到多大幅度雙方可接受?以下通過案例說明。
甲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簡稱甲公司)開發(fā)建設位于市經濟開發(fā)區(qū)A地塊普通住宅樓。其中一期工程經市發(fā)改委審批,并取得市建設局頒發(f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開工時間為2016年4月。乙建筑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簡稱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一期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含稅總價款A萬元。 按合同約定,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甲公司提供。營改增后,甲公司經測算,一期住宅樓應選擇一般納稅方法,增值稅稅負可降低。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工程款開具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同意可在原簽訂合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工程造價,但上浮幅度未確定。
乙公司對照財稅〔2016〕36號文件后認為,本公司可以有兩種選擇: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般計稅方法是稅法鼓勵的。乙公司現分別按開具3%征收率與1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兩種情況,從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兩稅種對企業(yè)現金流量影響進行測算(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假設乙公司為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無進項稅額抵扣。甲、乙公司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率均為25%。
從乙公司角度分析。
1、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應交增值稅= A÷1.03×3%=0.0291A。
確認收入金額= A-2.91%A=0.9709A。
對企業(yè)所得稅影響金額= 0.9709A×25%= 0.2427A。
產生凈現金流量流入金額= A-0.0291A-0.2427A= 0.7282A。
2、開具1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應交增值稅=A÷1.11×11%=0.0991A。
收入金額=A-0.0991A=0.9009A。
對企業(yè)所得稅影響金額=0.9009A ×25%=0.2252A。
凈現金流量流入金額=A-0.0991A-0.2252A=0.6757A。
比較兩種開票方式,第二種比第一種減少現金流入量= 0.7282A-0.6757A=5.25%A。因此,乙公司應在原來工程價款A萬元基礎上,與甲公司談判,增加工程款5.25%A萬元,增長幅度= 5.25%A ÷A=5.25%。也就是說,乙公司應按新的價格1.0525A萬元,開具11%稅率專用發(fā)票與甲公司結算。這樣,不會減少現金流入量。
從甲公司角度分析。當工程價款增幅在5.25%,接收11%稅率專用發(fā)票,與接收原3%征收率專用發(fā)票凈現金流出量相同。
結論:工程價款增幅5.25%,雙方均可接受。
本案例從稅收角度,比較不同納稅人計稅方法差異,通過現金流量分析,供決策層參考。實務中,雙方應綜合各種因素開展價格談判,實現合作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