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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后個人所得稅差異對照”中的一道錯誤計算題

      

 

一則關于“營改增前后個人所得稅差異對照”的帖子在微信圈時有轉載,據(jù)說來源是某市地稅的官方微信公眾號,筆者對其中第三題“保險營銷員及證券經(jīng)紀人的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的例題計算有不同看法。


 


原題及計算


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jīng)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營改增前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業(yè)成本,再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余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yè)成本的比例為每次收入額的40%。


2.營改增后


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jīng)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其展業(yè)成本的計算基數(shù)是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


舉例說明


王某是一名證券公司的經(jīng)紀人,2016年7月取得傭金收入3.5萬元,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營改增前


傭金收入中展業(yè)成本為35000×40%=14000元


應納營業(yè)稅及附加35000×5.6%=196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營改增后


將傭金收入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35000/(1+3%)=33981


傭金收入中展業(yè)成本為33981×40%=13592.4元


應納增值稅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筆者的計算


該題“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中,先已計算出應納增值稅及附加為1141.80元,即:將傭金收入35000元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銷售額)為“35000/(1+3%)=33981元”,計算出應繳增值稅為1019.43元,城建稅71.36元,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0.97元(增值稅及附加合計數(shù)與原題有0.04元的差異,可能是計算取數(shù)的原因所致,姑且忽略)。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為:(33981-13592.4-71.36-50.97)×(1-20%)×20%=3242.60元;


而不應是原題計算的(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差異原因:


原題計算錯誤的原因就是,將繳納的增值稅1019.43元作為稅金及附加予以減除。


因為,營改增后計算應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時,先已將價稅合計的收入35000元換算成了不含稅的33981元,接下來按不含稅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減除稅金及附加時,不應再減除繳納的增值稅了,只能減除繳納的城建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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