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yè)“營改增”中,對于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保險業(yè)務發(fā)生的理賠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問題一直沒有非常明確的政策規(guī)定。近期,我不斷接到一些汽車4S店的咨詢電話,詢問保險公司讓4S店將出險汽車的修理費中屬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保險公司,這種情況也“營改增”前是沒有出現(xiàn)的。考慮到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風險,企業(yè)4S店詢問能否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將這部分修理費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給保險公司。說實話,聽到這個問題我起先也是比較詫異的,隨后我查詢了近一段時間各地稅務機關對于“營改增”的政策問答,注意到的確事出有因。因為有稅務機關在“營改增”政策問答中認可財產保險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機動車輛保險賠付時,從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赡苷强吹接羞@樣的答復口徑,保險公司從降低自身增值稅稅負的角度開始要求4S店將修理費專票開給保險公司。對于這個問題,個人認為4S店將修理費專票開給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
一、不存在保險合同下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分析
在不存在保險合同的前提大,單位(個人)的車輛如果發(fā)生了損失,到4S點進行汽車修理,單位(個人)與4S店之間存在汽車修理合同的法律關系。4S店向單位(個人)提供車輛修理服務,單位(個人)向4S店支付汽車修理款,4S店向其開具汽車修理增值稅發(fā)票,如果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4S店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票,如果單位車輛是用于日常生產經營的,正常抵扣進項稅應該沒有任何問題。
二、存在保險合同下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分析
在存在保險合同的關系下,單位(個人)和保險公司簽訂的是財產保險合同,他們之間存在保險的法律關系。當單位(個人)車輛出險了,從保險公司理賠流程來看,首先是被保險人報案,通知保險保險公司查勘定損。然后,仍然是單位(個人)到4S店進行車輛的修理,后期拿著4S店車輛修理發(fā)票到保險公司理賠。因此,保險公司只是對單位(個人)車輛出險后要進行車輛修理發(fā)生的修理費損失進行的理賠。
在整個業(yè)務關系中:
單位(個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單位(個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給單位(個人)。如果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車輛用于生產經營,則單位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單位(個人)和4S店之間存在汽車修理合同關系,4S店仍然是給單位(個人)提供汽車修理服務,并非給保險公司提供汽車修理服務。單位(個人)首先要將修理款支付給4S店,然后憑著4S店給其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的理賠業(yè)務。
在存在保險合同的關系下,單位(個人)支付給4S店的修理費,如果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車輛用于生產經營應該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這個和沒有保險合同下的增值稅進項稅處理應該一樣。
而保險合同下,單位(個人)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如果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車輛也是用于生產經營,保險費也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
那有人會提出疑問,你支付給4S店的修理費雖然全款支付了,但不是因為有了保險公司的理賠,你實際發(fā)生的支出少于發(fā)票金額,單位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嗎?
這個問題實際上我記得當年在討論保險業(yè)“營改增”營改增的問題時,就提到過國際上對于保險業(yè)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新西蘭做法:即保險公司的賠付支出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保險人收到賠付需要計算收入并繳納銷項稅。
第二種做法澳大利亞做法,即保險公司支付給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保險人的賠付支出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而支付給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保險人的賠付則可以計算抵扣;屬于增值稅納稅人被保險人收到賠付不需要計算并繳納銷項稅。
而新西蘭做法做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澳大利亞的做法可能對中國而言更加適用。
因此,保險合同的加入并不改變4S店和單位(個人)之間的車輛修理合同法律關系。同時,4S店和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車輛修理的合同法律關系。因此,嚴格意義上講,4S店把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票給保險公司,實際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我們需要關注的焦點應該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支出進項稅抵扣和保險賠償?shù)脑鲋刀惪鄢龁栴},這個和4S店應該是沒有關系的。
三、能否以購買修理服務的角度看待保險公司理賠支出進項稅抵扣
有人提出來了,我們能否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呢?保險公司和單位(個人)之見的保險合同關系正常存在。此時,當單位(個人)車輛出險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需要向單位)(個人)理賠。我此時保險公司不是現(xiàn)金理賠,而是我保險公司就我需要賠付的部分向4S店購買汽車修理服務,此時,4S店就我購買的汽車修理服務給我保險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保險公司不就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了嗎?
且不談這種看法的牽強附會之處,這種理解有一個重要的疏漏就在于,如果你理解為保險公司是向4S店購買汽車修理服務,然后用購買的汽車修理服務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實際上保險公司存在一個轉售服務的行為,在其用外購的服務用于理賠時仍然是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此時銷項抵進項,保險公司仍然無法取得理賠支出的進項抵扣。
卡寶寶小結:
無論從哪種觀點來看,讓4S店將修理費增值稅專票開給保險公司用于進項稅抵扣都是不太站得住腳的。但是,36號文確實對于保險公司保險償付的增值稅進項稅處理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直接效仿澳大利亞的做法,應該是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賠付支出,保險公司不做銷項稅扣減,被保險人取得的賠付支出也不做進項稅轉出。而保險公司如果賠付的對象是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按賠付支出計算進項抵扣或者采用從增值稅銷售額中扣除的差額征稅政策。所以,對于保險公司對于大量個人的財產保險賠付,完全沒必要讓保險公司憑修理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這樣會導致不同賠付方式的增值稅稅負差異,應該是直接按保險賠款直接按6%做進項抵扣或從增值稅銷售額中扣減。當然,具體如何操作,這種重要政策問題還有待財政部和總局的財稅文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