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是否意味著營改增之前留抵的進項稅額以后就不能再抵扣了呢?
當然不是?!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給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即按照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來計算可抵扣稅額及應納稅額。
把上述兩個文件簡單總結一下,營改增之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用于抵扣營改增之后項目的應納增值稅額,但是仍然可以用于抵扣之后一般項目的應納增值稅,具體計算參考13號公告附件中填報說明“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100%。”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一個企業(yè)營改增以后鮮有一般項目銷售,或者絕大多數(shù)屬于營改增以后的項目,以前留抵的進項稅額豈不是要等到猴年馬月才能實現(xiàn)抵扣(不要說沒有,筆者就接觸過這樣的企業(yè),在2013年營改增那年,只是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而已)。筆者在解決另外一個問題時候忽然順帶解決了這個問題,現(xiàn)在把思路給大家共享一下,如有不妥之處還請批評指正。(下面才是重點!大世批注)
具體思路是:首先要有兩個有銷售業(yè)務的關聯(lián)方(這里強調關聯(lián)方是因為好控制,跟關聯(lián)方身份本身沒有關系);其次,通過關聯(lián)方建的委托銷售實現(xiàn)留抵稅額的當期抵扣。
假設甲公司之前有兩個關聯(lián)方A和B,A將貨物直接銷售給B,現(xiàn)在A公司將貨物委托給甲公司銷售,甲公司在當月將貨物銷售給B公司,這樣甲公司營改增之前的留抵稅額就可以用這部分貨物銷售的應納稅額進行抵扣(至于消耗多少留抵稅額,開具多少稅額發(fā)票企業(yè)需自行計算)。
我們假設極端情況,就是甲公司當月沒有營改增項目銷售額但以后期間很多(當然甲公司可以通過合同控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將營改增項目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延遲),這樣當月甲公司此前留抵的進項稅額可以在當期抵扣。
次月甲公司向A出具委托銷售清單,A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在次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發(fā)票就可以和當期營改增項目產生的應納稅額相抵扣,于是便實現(xiàn)了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提前抵扣(B公司取得的進項稅同樣可以在當期抵扣)。企業(yè)可以通過關聯(lián)方訂立委托銷售合同,合理控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更精確地控制這一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