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為一種個人金融工具,方便、快捷、安全,但與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近年來,因信用卡使用產生的糾紛不斷訴至法院,主要糾紛類型包括信用卡透支糾紛、冒用糾紛、年費糾紛等。
案例一:信用卡被盜后產生的欠款仍要清償。
汪某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來,銀行根據汪某的資信情況,將信用卡臨時額度調高,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了汪某。
汪某的信用卡被盜后向開卡銀行掛失,但在信用卡丟失期間,他人刷卡消費6萬余元,銀行要求汪某償還。汪某辯稱,錢并非其實際消費,信用卡被盜刷后的損失不應由消費者承擔。況且,銀行自行提高信用卡的信用額度存在一定過錯,授信額度的損失應當由銀行承擔。
【評析】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作為持卡人,應當承擔其信用卡丟失后至掛失前因透支發(fā)生的欠款,而在掛失后發(fā)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則不必由持卡人承擔。
銀行與汪某簽訂的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持卡人在申領表上簽字,表示接受其中各項約定。根據協(xié)議約定,銀行有權就持卡人的資信變動情況、用卡情況對持卡人的信用額度進行調整,銀行調整信用卡的信用額度并不存在過錯。
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丟失,被他人惡意消費是這類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持卡人將信用卡與身份證一起放置;持卡人隨意泄露信用卡密碼;將信用卡借與他人或轉讓;利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消費時,由于電腦的安全保護系統(tǒng)存在漏洞,冒用人通過破譯持卡人的網絡賬戶密碼,冒充持卡人進行消費、轉賬等交易。因此,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定期的更換密碼,提高防范意識。
案例二:延遲償還信用卡欠款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陳先生為了在外地做生意方便,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兩年間一直使用。陳先生由于生意資金周轉不靈,想把未償還的信用卡欠款拖一拖,因此,其沒有太在意銀行的電話、催款函以及上門催收。
一日,公安人員找上門來,陳先生才知道透支信用卡竟然會構成犯罪。經審查,陳先生共欠銀行8萬多元,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的有關規(guī)定。
【評析】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不是很完善,各銀行、金融機構之間不具有橫向聯(lián)系性,無法全面掌握個人的不良信譽記錄,使得部分人群對個人信用的漠視,進行惡意透支時肆無忌憚。實踐中,持卡人一般采用短時間內多次、多地域提取現(xiàn)金或消費無需發(fā)卡機構特別授權的最高金額,并在巨額透支后逃匿。
2009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本金超過1萬元,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認定為“惡意透支”,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訴。
消費者透支的原因有很多,不管出于何種原因都應該在可承受的范圍內進行透支消費。透支消費一旦被認定為惡意,所面對的不僅僅是高額的透支本息及費用,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案例三:信用卡未使用仍要繳納年費。
林小姐有5張信用卡,經常使用的只有2張,剩下的卡都沒有激活。年底,銀行發(fā)出的提醒信息讓林小姐知道,未激活的信用卡仍要繳納年費。
林小姐認為,信用卡未被激活不應該支付年費,促銷員在辦卡時沒有說明,也沒有告知免年費的條件。銀行方面則表示,用戶自愿辦理信用卡,每一張信用卡都有制作、信息維護成本,在客戶簽訂的信用卡合約上明確約定了要消費滿一定次數才能免除年費。
【評析】消費者和銀行簽訂的信用卡申領表及領用合約都是統(tǒng)一格式制作。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以對方未有明確告知為由主張格式條款無效。但是,有的銀行在聲明及申請人簽名欄中注有“申請人知悉并了解銀行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內容,自愿遵守合約的規(guī)定”等內容,這將用于證明銀行已就不利于消費者的格式條款盡到說明義務。
銀行為辦理信用卡的消費者提供小禮品,消費者往往為了領取小禮品忽略領用合約的規(guī)定,甚至連聲明和申請人簽名欄中的內容都不仔細閱讀的做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