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后,由于害怕,被告人楊厚志主動到樅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樅陽縣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楊厚志上繳的錢包、身份證、銀行卡、購物卡及現金13041元,并發(fā)還給被害人王興生。
近日,樅陽法院對該起信用卡詐騙案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楊厚志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4年11月19日晚上6點多,被告人楊厚志的妻子汪云云在樅陽縣樅陽鎮(zhèn)王家亭大轉盤往通宜路方向回家途中,拾得樅陽鎮(zhèn)居民王興生丟失的折疊式錢包,錢包內有現金1041元、王興生的身份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安徽省農村信用社金農卡、徽商銀行卡、好又多購物卡各一張。汪云云將拾得的錢包帶回家,晚飯過后,劉云云將自己拾到錢包一事告知其丈夫楊厚志,并將錢包拿給楊厚志保管。楊厚志沒有表態(tài)該如何處理該錢包,兩人一宿無話。誰料第二天一早丈夫便不見蹤影,其撿拾的錢包也跟著不見,汪云云通過電話方得知早上6點多楊厚志便攜帶王興生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到樅陽縣樅陽鎮(zhèn)渡江路郵政儲蓄銀行,從自動柜員機上取出卡內的12000元現金。
案發(fā)后,由于害怕被告人楊厚志主動到樅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樅陽縣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楊厚志上繳的錢包、身份證、銀行卡、購物卡及現金13041元,并發(fā)還給被害人王興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厚志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楊厚志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庭審中自愿認罪,且退還了全部贓款,相對減輕了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故對被告人楊厚志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