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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領用合約

交通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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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貸記卡領用合約

 

    交通銀行 (以下簡稱“甲方”)與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包括主卡申領人和附屬卡申領人(如有)),在同意共同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貸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前提下,就有關太平洋個人貸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包括人民幣卡和雙幣卡)的申領、使用和收回等事宜達成本合約。乙方在太平洋卡申請表上簽名即視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約的條款,并同意接受其約束。

 

第一條 太平洋卡的申請

 

    一、乙方應按甲方規(guī)定,準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其身份、財產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情況,同意甲方為審核其領卡申請,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查詢其個人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和資料。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資信狀況有權決定是否批準乙方的領卡申請。無論領卡申請是否獲得批準,乙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三、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書面申請決定是否同意向乙方的配偶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發(fā)放附屬卡,并有權對附屬卡的使用加以限制。

 

第二條 信用額度

 

    一、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資信狀況核定其太平洋卡賬戶(以下簡稱“乙方賬戶”或“太平洋卡賬戶”,包括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的信用額度,并通過月結單、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信狀況的變化隨時調整其信用額度并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該調整一經甲方作出即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賬戶內的應付款項(包括任何應付費用)在任何時候累計超過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償還上述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款項,而無需甲方事先通知或要求。

 

    二、除非甲方另行決定,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后所產生的各項收支款項和費用均記入主卡持卡人賬戶,并共享同一信用額度。雙幣卡的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共享同一信用額度。

 

    三、如在月結單賬單日乙方的應付款項總額超過甲方核準的信用額度,則乙方賬戶內所有的應付款項均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同時甲方有權對超額部分按收費表的規(guī)定收取超限費。

 

第三條 持卡交易

 

    一、乙方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其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載明的乙方姓名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對所有使用其密碼進行的交易承擔責任,無論該等使用是否為乙方作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凡無需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與太平洋卡簽名欄內的乙方姓名相同的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三、乙方在境內使用太平洋卡消費、存取現(xiàn)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甲方、中國銀聯(lián)和收單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在境外使用太平洋卡消費和取現(xiàn)時,應按甲方、VISA或MasterCard國際組織或中國銀聯(lián)、收單銀行及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四、如乙方對交易有疑問,可以在月結單賬單日起60 天內提出異議,并要求甲方協(xié)助查詢,其間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關交易單據證明的,還須支付相應的費用。乙方如在月結單賬單日起60 天內未對月結單所列交易提出異議,則視同乙方認可全部交易。

 

    五、甲方在必要時有權因可能涉嫌非法交易或其他涉及風險控管的原因,隨時中止或拒絕處理任何太平洋卡交易。

 

第四條 取現(xiàn)限制

 

    一、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資信狀況核定其太平洋卡賬戶的取現(xiàn)額度,并通過月結單、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信狀況的變化隨時調整其取現(xiàn)額度并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該調整一經甲方作出即對乙方具有約束力。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共享同一取現(xiàn)額度。雙幣卡的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共享同一取現(xiàn)額度。乙方的累計透支取現(xiàn)數額不應超過甲方核定的取現(xiàn)額度。

 

    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現(xiàn)額度外,人民幣賬戶每卡每日在境內自動柜員機(ATM)或境外中國銀聯(lián)聯(lián)網自動柜員機(ATM)上的累計取現(xiàn)金額不得超過5000 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外幣賬戶在境外提取外幣現(xiàn)鈔時,取現(xiàn)金額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每月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6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

 

    三、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現(xiàn)額度外,乙方在境內外使用信用額度取現(xiàn)的,每卡每日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在甲方境內營業(yè)網點不得以其持有的太平洋卡透支提取外幣現(xiàn)鈔。

 

    四、甲方可以隨時在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簡稱“適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本條規(guī)定的取現(xiàn)限制。除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該調整經甲方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布后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分期付款

 

    如乙方經甲方核準使用太平洋卡進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該等分期付款計劃的安排和月結單的記載,按時逐期向甲方分次償還該等交易的所有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額和相關費用(如有)。如乙方使用太平洋卡的權利被暫?;蛞曳教窖罂ㄙ~戶被終止,甲方可以自行決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計劃,屆時乙方分期付款計劃下的所有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并應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償。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與分期付款計劃相關的條款約束。

 

第六條 應付款項

 

    一、應付款項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項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以收費表的規(guī)定為準,但甲方可以按《章程》的規(guī)定,根據適用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變更收費表的收費項目和收費金額,并以甲方認為適當的方式通知乙方。

 

    二、應付款項的償還順序應依次為利息、費用、取現(xiàn)和轉賬、消費款項或按甲方不時另行決定的順序(無需另行通知乙方),但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 還款

 

    一、主卡持卡人應對主卡及附屬卡下發(fā)生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附屬卡持卡人僅對本人附屬卡下的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根據本合約對甲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之間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爭議或權利主張而受到影響。甲方可以選擇僅向主卡持卡人或任一附屬卡持卡人或兩者追討應付款項。甲方選擇不行使對附屬卡持卡人的權利并不影響甲方對主卡持卡人享有的任何權利。

 

    二、乙方使用太平洋卡交易形成的人民幣透支,可以通過甲方境內營業(yè)網點柜面、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委托銀行自動還款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以人民幣償還。乙方使用太平洋卡交易形成的外幣透支,可以通過甲方境內營業(yè)網點柜面以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適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境外匯入款項、委托銀行自動還款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償還。以人民幣購匯方式還款所適用的匯率以購匯當日甲方公布的結售匯牌價為準;通過甲方境內營業(yè)網點柜面購匯還款的,還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月結單。

 

    三、乙方到期還款日為月結單賬單日起的第25 天。如乙方在到期還款日前未能全額償還應付款項,乙方有權選擇甲方規(guī)定的最低還款額進行還款。乙方累計兩次(含)以上在到期還款日前未能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甲方有權停止乙方太平洋卡的使用。

 

    四、乙方如未在到期還款日前全額償還應付款項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還款額還款的,甲方將對乙方所有應付款項按收費表規(guī)定的利率計收從甲方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計收復利。

 

    五、乙方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甲方有權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按收費表的規(guī)定收取滯納金。

 

    六、乙方如選擇委托銀行還款方式償還其人民幣或美元應付款項,須以書面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同時視同乙方授權甲方從其提供的人民幣個人結算賬戶中扣款或將扣款兌換成美元用于償還。如乙方人民幣個人結算賬戶余額在到期還款日不足支付乙方選擇的還款金額,甲方當期不予扣款,由乙方自行通過其他方式還款,但甲方不承擔將余額不足信息通知乙方的義務。

 

    七、如乙方需解除委托銀行還款授權的,須以書面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八、對乙方除現(xiàn)金和轉賬外的交易,從甲方記賬日起至月結單通知的到期還款日止為免息還款期,乙方如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則無須支付除現(xiàn)金和轉賬外交易的透支利息。

 

    九、乙方使用信用額度取現(xiàn)或轉賬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按收費表規(guī)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自甲方記賬日起至全部償還日止的透支利息。

 

    十、乙方不得以和商戶發(fā)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

 

    十一、如乙方未按時償還其太平洋卡賬戶下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甲方有權隨時扣劃乙方在交通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而無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如扣劃所得款項與乙方太平洋卡賬戶下的到期應付款項幣種不一致,按扣劃時甲方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八條 太平洋卡和密碼安全

 

    一、為避免發(fā)生太平洋卡或其密碼遺失、被盜、被濫用、密碼泄漏的情形,乙方有責任采取所有合理謹慎的措施,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碼,包括但不限于:

 

    (1)不將其持有的太平洋卡借給他人使用;

 

    (2)不在其持有的太平洋卡的正面或背面記錄其密碼;

 

    (3)在使用任何自助終端時防止密碼的泄漏;

 

    (4)遵守甲方不時通知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碼的安全須知;

 

    (5)防止有其他泄漏密碼的行為。

 

    二、乙方發(fā)生太平洋卡密碼遺失、遺忘或泄露情形,應由本人憑太平洋卡和申請?zhí)窖罂〞r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甲方書面或電話提出密碼重置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后為其重置密碼和補打密碼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

 

    三、乙方發(fā)生太平洋卡遺失或被盜情形,應及時以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向甲方辦理掛失,掛失自掛失手續(xù)完成時立即生效。

 

    四、乙方發(fā)生太平洋卡或密碼遺失、被盜、被濫用、密碼泄露,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密碼重置生效前使用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

 

    (2)掛失手續(xù)生效前發(fā)生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簽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證件或因密碼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調查相關情況,遭乙方拒絕的。

 

第九條 關于太平洋卡使用與服務的其他條款

 

    一、太平洋卡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將卡片退還給甲方而無需說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為更換新卡的目的而要求退還舊卡。但即使乙方未按要求退還舊卡,甲方仍可以發(fā)放新卡并宣布舊卡失效。

 

    二、甲方在執(zhí)行乙方指示及履行本合約時,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務。

 

    三、甲方可以隨時推出、變更、中止或終止任何太平洋卡促銷計劃或活動;乙方可以通過甲方境內營業(yè)網點或網站了解該等促銷計劃或活動的具體內容。

 

    四、為停機檢修或升級系統(tǒng)等目的,經事先公告后,甲方可以在公告載明的范圍內暫時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務。

 

    五、如任何非乙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乙方賬戶,經甲方查實確認的,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賬戶扣轉該筆款項。如任何非乙方應付款項錯誤自乙方賬戶扣劃,經甲方查實確認的,甲方可以在不損害任何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進行回轉。除非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無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匯兌差異。

 

    六、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可能需要就乙方與甲方的電話談話以甲方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錄音。電話錄音可以作為甲方根據乙方電話指示進行相關業(yè)務處理的依據。

 

    七、乙方應承擔甲方因行使本合約下的權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約下的義務和責任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等。

 

第十條 太平洋卡的續(xù)用條款

 

    一、如乙方未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屆滿前的31 天前(含)以書面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明確告知甲方其不愿到期換領新卡的,甲方將視為乙方愿意繼續(xù)使用太平洋卡,并為其制作新卡,同時從太平洋卡賬戶中扣收年費,但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為乙方續(xù)卡。換領新卡后,甲方與乙方不再另行簽訂合約,乙方從甲方領用新卡所產生的雙方權利義務將繼續(xù)適用本合約及其隨后的任何修訂。

 

    二、太平洋卡有效期屆滿之日即失效。但如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屆滿后繼續(xù)使用太平洋卡,則乙方使用此過期太平洋卡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仍適用本合約及其隨后的任何修訂。

 

第十一條 乙方銷卡

 

    一、乙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申請注銷太平洋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為附屬卡持卡人銷卡;如附屬卡持卡人提出銷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繼續(xù)使用太平洋卡;如主卡持卡人提出銷卡,則附屬卡持卡人須同時銷卡。

 

    二、在收到乙方的銷卡申請后,甲方將立即辦理銷卡手續(xù),乙方將不得繼續(xù)使用其太平洋卡和享受相關持卡人權益。在乙方完全清償或領回其申請注銷的太平洋卡賬戶內的所有應付款項或存款后,乙方的太平洋卡賬戶將被注銷。

 

    三、在太平洋卡賬戶注銷前,乙方因使用太平洋卡而發(fā)生的所有應付款項仍應由乙方承擔,上述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并應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償,甲方不退還已收取的年費。

 

第十二條 甲方終止合約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前償還應付款項,取消乙方的用卡資格,中止或終止乙方的太平洋卡賬戶,并授權受理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太平洋卡,而無需通知乙方或說明理由。同時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已繳納的年費不予退還:

 

    (1)乙方向他人轉讓、轉借太平洋卡或賬戶;

 

    (2)乙方利用太平洋卡從事非法活動;

 

    (3)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4)乙方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

 

    (5)甲方自行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關于聯(lián)名卡的特別約定

 

    一、本條約定僅在乙方領用甲方與聯(lián)名合作商合作發(fā)行的太平洋卡聯(lián)名卡(以下簡稱“太平洋聯(lián)名卡”)的情況下適用。

 

    二、為使乙方享有太平洋聯(lián)名卡附帶的、由聯(lián)名合作商提供的優(yōu)待和利益,乙方授權甲方將乙方的相關信息披露給該等聯(lián)名合作商。

 

    三、乙方了解并同意,對于乙方使用太平洋聯(lián)名卡在聯(lián)名合作商處進行的消費,或者作為太平洋聯(lián)名卡附帶的優(yōu)待和利益而接受聯(lián)名合作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即使該等商品或服務經甲方推薦),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其商品或服務質量提供任何保證。關于商品或服務的任何問題,乙方應當直接與聯(lián)名合作商交涉,不得以和聯(lián)名合作商發(fā)生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合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住所、職業(yè)、收入等,應立即以書面、電話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該等資料變更僅在甲方實際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關記錄后生效。

 

    二、甲方應對其自乙方獲得的個人信息、太平洋卡信息、太平洋卡賬戶信息、太平洋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乙方的信息和資料負保密責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強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政府部門或監(jiān)管部門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權甲方進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據本合約為使用乙方的信息和資料而向任何第三方進行的披露。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關乙方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個人信息、太平洋卡信息、太平洋卡賬戶信息、太平洋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乙方的信息和資料:

 

    (1)為下列目的向業(yè)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甲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分支機構,或者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

 

    (i)為開展貸記卡業(yè)務或與開展貸記卡業(yè)務有關,例如推廣太平洋卡、催收太平洋卡賬戶欠款;

 

    (ii)為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iii)為更好地維護、管理和提升客戶關系;

 

    (2)將該等信息和資料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

 

    (3)為信貸風險分析和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許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

 

第十五條 責任免除

 

    甲方無需對因下列事項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1)郵遞或其他遞送方式的遺失或延遲;

 

    (2)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

 

    (3)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通訊設備或系統(tǒng)故障、網絡通信中斷、自助終端設備故障或其他甲方無法控制的情形;

 

    (4)由于甲方經事先公告后進行的停機檢修或升級系統(tǒng)等原因發(fā)生的甲方服務暫停;

 

    (5)如乙方系通過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非甲方的設備發(fā)送指示,則因該等設備的使用造成的失誤、缺漏、延遲等;

 

    (6)在互聯(lián)網上以未經甲方認可的環(huán)境或方式使用太平洋卡。并且在任何情形下,甲方均無需對任何間接的、附帶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合約修改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隨時以張貼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或公布對本合約的任何更改、補充、修訂。除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該等更改、補充、修訂應經提前十個工作日通知或公布后生效。如乙方未在公告或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銷卡,則視為乙方同意并接受經更改、補充、修訂的合約。

 

第十七條 合約權利義務轉讓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隨時將其在本合約或太平洋卡賬戶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八條 通知與通信

 

    一、本合約下發(fā)出的通知均應當以書面或本合約認可的其他方式作出。甲方向乙方發(fā)出的通知可以以如下方式發(fā)出:

 

    (1)專人送達,以收件人簽收之日或留置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之日視為送達日;

 

    (2)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三日(即使該郵件可能被郵政局退回)視為送達日;

 

    (3)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的傳真號碼或電子通訊地址,以發(fā)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4)公告方式送達,以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5)適用法律允許的其他送達方式。

 

    二、甲方可以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或遞送方式。但在任何情況下甲方無需對郵遞、電話、電報、傳真、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tǒng)所出現(xiàn)之任何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任何責任。

 

    三、除非甲方另行決定,所有本合約下的太平洋卡卡片(包括主卡和附屬卡)、密碼、月結單或其他資料將寄至主卡持卡人。但主卡或任一附屬卡持卡人在本合約下收到甲方的任何通知或指示(無論口頭或書面)均被視為代表所有主卡和附屬卡持卡人收到該等通知或指示。主卡持卡人在本合約下向甲方發(fā)出任何通知或指示(無論口頭或書面)將被視為代表所有主卡和附屬卡持卡人發(fā)出該等通知或指示。

 

第十九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履行本合約中所發(fā)生的爭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其他

 

    一、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屆滿、被銷卡或者太平洋卡賬戶被銷戶之前在本合約下產生的所有義務應不受太平洋卡有效期屆滿、被銷卡或者太平洋卡賬戶被銷戶的影響而繼續(xù)存續(xù)。

 

    二、太平洋卡申請表、《章程》和收費表是本合約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約由甲方制定、解釋和修改。甲方有權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標準調整透支利率、超限費和滯納金;對于其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甲方有權根據《商業(yè)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或其他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或調整;上述關于透支利息、超限費、滯納金及其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調整經甲方公布生效后,乙方應按甲方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費用。未盡事宜應依據甲方內部業(yè)務規(guī)定以及金融業(yè)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