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網絡上流傳著不少利用黃金購買或者支付寶進行信用卡套現的“技術帖”,隨著電子商務服務商提供的服務鏈條越來越完善,一些人開始意識到,利用一點點“小聰明”,信用卡套現似乎有利可圖。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未完善前,利用網絡將信用卡額度套現,逐漸發(fā)展為一種風潮。那么,滋生信用卡套現的土壤是什么,“套現理財”又將帶來怎樣的惡果呢?
目前,為持卡人實施套現行為的機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支付第三方,一類是信用卡特約商戶。事實上,某些將信用卡套現作為其重要的收入來源的特約商戶已經成為了積極主動實施套現行為的主體。
那么,利用信用卡套現到底是違法還是違約?
據了解,對于信用卡套現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支付第三方和為信用卡用戶辦理套現的中介機構經營信用卡套現業(yè)務是否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其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二是利用信用卡套現人的行為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
事實上,由于我國目前為信用卡用戶辦理套現的中介機構和支付第三方自身在業(yè)務經營性質上還有不夠明確之處,信用卡套現行為時常游走在“違約”與“違法”之間。如果支付第三方和信用卡特約商戶不是主動為客戶辦理信用卡套現業(yè)務,而是被客戶所利用事實上為其辦理了套現業(yè)務,應該認為是業(yè)務經營的問題,可以通過改進經營管理加強對客戶業(yè)務行為的監(jiān)督來改進;如果支付第三方和信用卡特約商戶主動協助信用卡用戶套現,甚至以此為經營業(yè)務從中收取手續(xù)費的行為,則是違約行為,但其行為是否違法還有待司法確認。
此外,信用卡套現人的行為也有待進一步的區(qū)分確定。
首先,套現人的行為構成了違約。因為持卡人與發(fā)卡人之間的約定是信用卡為可以在限額內透支的消費支付工具,或者在銀行提取現金的工具,而沒有通過特約商戶或支付第三方套取現金的功能。因此,按照《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發(fā)卡人可按照“有權采取降低授信額度、止付、將相關信息錄入征信系統(tǒng)和銀行間已建立的共享欺詐信息庫等措施”等方式對持卡人進行處罰。
然而,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期歸還已套取的現金則必須承擔明確的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被認為是惡意透支,構成銀行卡詐騙罪。按照法律規(guī)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span>
現在許多年輕人將信用卡套現作為一種“理財方式”并不可取。這種“理財方式”即使不違法也是違約的,有悖道德。即使法律對此沒有直接的財產處罰,一旦套現行為被發(fā)現也會留下不誠信的記錄,這些記錄可能直接影響到其以后從銀行取得貸款的能力,甚至影響到就業(yè)。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沒有可靠的收入來源,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套現的資金,就會直接夠成違法甚至犯罪。
更多內容請關注專業(yè)信貸服務平臺——卡寶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