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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7萬多被銀行起訴,法院:還12元就可以!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一位廣州的小伙子辦了一張信用卡,好不容易把額度養(yǎng)高了,已經(jīng)做好收山把信用卡作為救急備用了。停用不久后信用卡卻在一家電器店刷卡消費了35000元,之后這個信用卡一直沒有產(chǎn)生新的消費記錄,后來一直沒有還款,導致了產(chǎn)生了利息和滯納金39118.04元,最后本金加利息一共74118,04元一直沒還款,發(fā)卡行將持卡人起訴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決了持卡人只需要還款12元就可以了。這個故事發(fā)生在96費改前,所以計息方式是交納滯納金,三萬多的賬單利滾利硬是滾到了七萬多。

  相信很多朋友對此會很好奇,為什么法院這么判決呢?

  首先給大家明確一點,此次大額消費并非持卡人本人消費的,當這筆消費短信通知到本人以后,持卡人也第一時間選擇了報案,并與發(fā)卡行聯(lián)系反映了此次消費并不是他本人消費,根據(jù)法院調(diào)查此次屬于信用卡偽卡交易,不是他本人交易,而發(fā)卡行與那家電器商戶經(jīng)營者對涉案的偽卡交易本金損失35000元,各承擔50%的責任。

  而對于產(chǎn)生的4萬多元的利息,在持卡人機智的第一時間向發(fā)卡行提出交易異常的時候就已經(jīng)沒啥關系了,因為這個及時有效的措施,防止了銀行損失的擴大,所以他不存在問題,而需要持卡人還款的12元則是屬于他沒有在第一時間掛失信用卡,需要對無憂增值服務費12元應予償還。

  說到這里,大家肯定有會好奇,為什么商戶需要承擔一半的損失?

  因為商戶對此次交易沒有盡到履行核實持卡人簽名的義務,所以導致了商家也需要承擔50%的責任,持卡人的本人簽名與POS機上簽名不一致,商家作為收取金額的一方,有義務核對持卡人簽名和簽單上的簽名是否一致,如果商家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jīng)盡到了核實的義務,則需要承擔一半的損失,這次案件對于商家來說也比較冤枉,根據(jù)我國信用卡使用行情來說一半很少有商家對簽名有過核實的。

  上面的故事告訴我們,如果信用卡或者銀行卡被盜刷怎么辦?

  無論是信用卡還是銀行卡被盜刷后第一時間要選擇報案,并與發(fā)卡行聯(lián)系,帶上銀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登記一下,或者去最近ATM機或者銀行網(wǎng)點進行交易一次,并保留好憑證,這樣就可以證明被盜的時候銀行卡在你自己身上。一般被盜刷后都是異地交易的,所以被盜刷的第一時間舉證很重要,不可能一個人在那么短的時間跑那么遠的距離去交易的。所以足以證明異地盜刷不是本人銀行卡交易,銀行存在對用戶信息安全沒有得到保障,在很多新聞報道中,一般如果及時證明后法院都判決銀行需要賠償該損失。而最好要記得第一時間掛失,這樣可以把損失減到最低,而不是像此次案件中持卡人那樣僅僅是說了一下問題而沒有進行掛失處理。

  如有有效防止銀行卡被盜

  一般銀行卡被盜刷基本都是被復制了銀行卡的信息,一般銀行卡丟失是不會被盜刷的,銀行卡交易需要密碼和簽名才可以消費的,就算銀行卡丟失別人不知道密碼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把錢刷出來的,除非你把密碼設置簡單或者寫在銀行卡上面,除了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和身份證以外,每次消費的時候一定要眼不離開,這樣可以有效地預防被人趁機復制銀行卡信息,另外,一些疑是銀行的短信網(wǎng)址鏈接不要點擊更不要隨便進入鏈接中填寫銀行卡的重要信息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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