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中對于信用卡透支的規(guī)定有兩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毫無疑問是利于持卡人的,無論什么情況,只要持卡人還了最低還款額,銀行計息就應該以未還款的部分計息,而不應該以全部透支額度計算透支利息。
第二個方案是利于銀行的,只要銀行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也就是只要銀行告知持卡人即使還了最低還款額,透支利息的計算還要算是已經(jīng)還款額部分。比如說這個月賬單10000,還款日還了最低還款額2000,那透支利息的計算是以10000為準,而不是以8000為準的。如果持卡人已經(jīng)還了賬單的90%,那就應以未還款額部分計息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在通常的計息做法都是以透支額為準,不論還了多少,差1分沒還上,計息還是以透支額為依據(jù)。
那么你支持哪個方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