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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透支11萬 4年利息滯納金達30余萬

      

     信用卡是銀行提供給用戶的一種先消費后還款的信貸支付工具,是用戶在購物的時候可以使用信用卡在信用額度內透支消費,然后在銀行規(guī)定的時限內還款,這樣不會產生利息,還真是挺方便的。但是,在實際使用過程當中,信用卡也可能給用戶帶來一些麻煩,其中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透支利息和滯納金就是其中之一。 

  案例

  透支11萬元4年多

  須付利息滯納金30余萬元

  今年7月,陜西省西安市戶縣居民王某因涉嫌惡意透支,高達44萬余元,被警方刑事拘留。經(jīng)查,王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西安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因逾期1607天(將近4年零5個月)未還欠款,共拖欠銀行178000余元。審訊中,王某又交代他還分別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等四家銀行辦理了另外4張信用卡,而且都有長時間逾期不還欠款的情況。辦案民警說:5張信用卡的本金是10余萬元,2012年7月份立案這5張信用卡的透支金額已經(jīng)達到了44萬余元。

  通過五家銀行提供的消費記錄來看,在這44萬余元當中,王某實際刷卡消費和取現(xiàn)的部分只有11.5萬元,其余的30余萬元都是因王某4年逾期未還欠款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王某也覺得自己很冤枉。他告訴記者,五張信用卡透支總額共11萬,按照推銷員當初介紹的年息萬分之五計算,4年下來,自己頂多欠銀行利息5000元。

  分析

  全額差額計息有區(qū)別

  計息結果相差6800倍

  王某欠銀行30多萬元利息和滯納金是怎么算出來的呢?記者聯(lián)系了王某欠款最多的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業(yè)務人員告訴記者,信用卡利息并非王某認為的一年萬分之五,而是“按一天萬分之五收”。銀行業(yè)務人員介紹,信用卡透支消費還有一個免息期。只要在一定日期內還上欠款,就不會計收利息,但免息期只針對到期全額還款的持卡人。持卡人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的,就不能享受免息,還應向銀行支付透支利息。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循環(huán)利息。

  例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10月5日為賬單日,9月25日最后還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額還上10000元欠款,那么就不會產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9月25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算利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還款日9月25日為止,共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此外,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以透支11天計算,欠款一元的利息是0.0055元。再和循環(huán)利息相加,持卡人將須支付透支利息120.0055元。

  但如果按照未償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結果相差很大。同樣還是透支10000元,到期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按照未還部分,也就是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賬單日為止,共計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按照全額計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得到的0.0175元相較,兩者相差達到6800倍。

  說法

  銀行按全額計息不合理

  應采取合理的收費標準

  法律專家認為,銀行按全額計息不符合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消費者有義務就自己遲延還本付息的部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我消費了5萬塊錢,我還了49999塊,只差一塊錢沒有及時還款的話,那么銀行追究我的違約責任,應當是基于一塊錢,而不應當基于我整個的消費額度。

  調查中,法律和金融專家普遍認為,信用卡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比全額計息更為合理。此外,對于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專家也認為定得明顯偏高了。中央財經(jīng)大學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介紹,按照我國2012年7月6日起執(zhí)行的存款基準利率標準,1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為3%,1至3年貸款利率為6.15%。而信用卡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計算,1年期利率高達18%,是存款利率的6倍,貸款利率的近3倍。

  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于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銀行應該采取更加合理的收費形式以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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