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在某貿(mào)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操作下,劉某向一家銀行申領信用卡,并填寫了申請表。后來,劉某沒有收到申辦的信用卡,卻一再接到這家銀行工作人員打來的催促還款電話。為此,劉某將銀行起訴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對原告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銷戶,并確認該卡的任何消費透支行為與原告無關,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事情的具體細節(jié)是怎樣的呢?跟著卡寶寶去看看吧。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原告劉某填寫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原告親筆填寫住址、手機號碼、工作單位等信息,同時出示身份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等,其本人還與被告工作人員孟某合影。9月9日,銀行按原告指定的地址寄發(fā)信用卡。自2016年9月起,被告工作人員撥打原告留存的聯(lián)系電話,對信用卡所欠款項進行催收,后又多次聯(lián)系原告及其親屬進行催收,均未果。截至2018年3月9日,原告名下信用卡欠款數(shù)額為39896元。
法院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原告以自己被信用卡詐騙為由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2月6日,當?shù)毓矙C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審理過程中,原告陳述他在申請表中所填家庭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均系虛假信息,是他通過朋友認識的一個叫齊某某的人讓他那樣填的,填完之后其從未收到過信用卡,更不存在激活和透支行為。
法院:申請人填寫不實信息,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信用卡糾紛,原告劉某向被告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填寫申請表,提供相關身份及工作證明,被告同意辦理并向其發(fā)放信用卡,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由此雙方形成的合同關系,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作為申領信用卡的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表,并應對自己所填寫的申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原告在申領信用卡的過程中,填寫不實信息,提供不實資料,違反了《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應承擔因自己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告根據(jù)原告申請資料中留存的聯(lián)系方式核對相關信息、寄發(fā)相關卡片,根據(jù)欠款情況進行催收,符合《信用卡章程》載明的發(fā)卡機構(gòu)的權(quán)利內(nèi)容,無不當之處。綜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卡寶寶提醒: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案中,劉某明知齊某某讓其在信用卡申請表上填寫的是虛假信息,仍舊按照他人指使填寫,這一反常舉動,讓劉某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