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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5萬元 一審被判刑5年半

      

  昨日,寧德男子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銀行推出各類信用卡業(yè)務,惡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行為也隨之增多。昨日,就該問題在公安、檢察院、法院階段,信用卡的種類是否影響罪名的認定,各有其說。

  惡意透支信用卡

  寧德男子獲刑

  寧德人王某,在泉州一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后,惡意透支信用卡約25萬元,昨日一審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七萬元。

  檢察官介紹,2011年9月,王某向泉州市區(qū)刺桐路民生銀行,申領了一張通寶分期信用卡。2013年1月,王某最后一次還款5000元后,就沒有再按約定歸還剩余欠款。

  2013年,民生銀行多次以上門催收、電話、信函通知等方式,向王某催收欠款,但王某以拒接電話、停機等方式躲避催款。截至2013年10月,王某共惡意透支本金約25萬元。

  銀行經(jīng)過多次催收未果,2013年11月,向豐澤公安報了警。去年11月,民警在寧德壽寧縣一小區(qū)內(nèi),抓獲王某。

  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本金約25萬元,并經(jīng)發(fā)卡行多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

  分期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定性?

  據(jù)介紹,本案中,王某透支的信用卡,并非普通的信用卡,而是分期信用卡。該種信用卡是一種類似可以貸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但收取手續(xù)費。這種分期信用卡已經(jīng)超出了信用卡的功能。

  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聰懷介紹,信用卡詐騙罪,只要具備犯罪嫌疑人所消費或者透支的金額已到期,經(jīng)過催款拒不歸還的情節(jié),而不論信用卡的類型,就可以認定。

  豐澤法院一法官也認為,信用卡詐騙罪是國家為保護銀行資產(chǎn)而設定的,分期信用卡也是信用卡的一種,不存在概念上的不同,所以不影響其定性。

  豐澤檢察院批捕科有關工作人員則認為,分期信用卡與普通的信用卡不同,功能已經(jīng)越來越向外延伸,不能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銀行方面在辦理這些信用卡時,對申請人的資料審核也很隨意,例如只需提交資產(chǎn)證明,但并沒有對該份證明的真?zhèn)?、資產(chǎn)的真?zhèn)芜M行核實。往往,銀行方面為了增加業(yè)務量,不斷向申請人批準辦理此種信用卡,從而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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