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哪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