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1欄“合計”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相關欄次勾稽關系如下: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0欄“稅額”列-《附列資料(二)》第11欄“稅額”列。
三、第2至27欄“一、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各欄: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guī)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進項稅額,不包括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允許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其中,第27欄反映納稅人租入個人住房,本期申報抵扣的減按1.5%征收率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執(zhí)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所對應的稅率,將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相應欄次。
納稅人取得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實際購買的服務、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應的稅率或征收率,將扣稅憑證上注明的稅額填入對應欄次。
四、第29至30欄“二、按抵扣項目歸集的進項”各欄: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guī)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不同抵扣項目的進項稅額。
(一)第29欄反映納稅人用于購建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稅額。
購建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用于購建不動產時,發(fā)生的允許抵扣且不適用分期抵扣政策的進項稅額。
(二)第30欄反映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本表內各欄間邏輯關系如下:
第1欄表內公式為1=2+4+5+11+16+18+27+29+30;
第2欄≥第3欄;
第5欄≥第6欄+第7欄+第8欄+第9欄+第10欄;
第11欄≥第12欄+第13欄+第14欄+第15欄;
第16欄≥第17欄;
第18欄≥第19欄+第20欄+第21欄+第22欄+第23欄+第24欄+第25欄+第26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