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分類簡介
我們都知道,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本身沒有價值,但由于它代表著一定量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者可憑股票取得紅利收入,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因此客觀上它具有交易價格。
股票有若干的分類方法,我們不作一一介紹。因為股票的投資主體直接決定了適用的稅收種類,所以從稅收角度講,各位最應關心的是股票按投資主體的分類。股票的投資主體主要有:
1、大陸法人投資者。中國法人投資者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的發(fā)起人法人股東,二是上市之后定向增發(fā)的法人投資者。它們取得股份時可以是貨幣資產出資,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資產,如實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本身是法人,它通過公開發(fā)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然后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股票等證券投資。只所以把它單獨作為一類投資者,是因為他們的涉及的稅收政策與其他中國法人投資者有很大的區(qū)別。
3、大陸個人投資者。也就是我們這些普通的個人投資者,根據投資額的大小,我們一般又把個人投資者分成散戶、中戶、大戶等。
4、外國機構投資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QFII,它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英語簡稱。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未完全開放,只允許合格的境外投資者投資我們的A股,外國個人暫時還不允許投資A股。
5、香港投資者?,F(xiàn)在是“滬港通”,以后還要“深港通”。也就是說香港投資者可以直接買賣中國大陸的A股,大陸投資者也可以直接投資香港聯(lián)交所的股票。
與稅收相關的股權分類方法還有按照流通受限與否分類。按照這種標準,股票可以分為有限售條件的股票和自由流通的股票。國家為了保護中小股民的權益,規(guī)定了有些股票有限售條件。因為這些有限售條件的股票取得成本非常低,若不加以限制其轉讓必將損害普通股民的正當權益。這些限售條件主要包括:
1、股改限售股。股權分置改革以前,上市前發(fā)行的股票不能流通,股權分置改革以后就可以在一定時間后流通了。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大小非解禁”,通俗的說就是原來不允許上市交易的股票現(xiàn)在可以在市場交易了。因為它增加了市場上股票的供應量,必然會給股票市場帶來一定的沖擊,所以國家允許它循序漸進的進行。自股權分置改革之日起“大非”3年“小非”2年后便可以成為自由流通股。
2、IPO限售股。即首次公開發(fā)行所產生的限售股。股權分置改革以后再上市的公司,上市前原股東發(fā)行的股票也需要鎖定一段時間后才能流通。其中控股股東需要在上市后3年,戰(zhàn)略投資者需要上市后1年才能出售。
3、定向增發(fā)限售股,上市之后二次融資向特定投資人增發(fā)的股份,也是需要鎖定至少1年才能上市的。
二、股市常見涉稅事項
股市中有許多耳熟能詳的術語,而這些術語對于一些普通股民來講未必都能夠深入理解,對其是否涉及稅收更是不很清楚。
1、派現(xiàn)。也就是現(xiàn)金股利,它是上市公司以現(xiàn)金分紅方式將盈余公積和當期應付利潤的部分或全部發(fā)放給股東。現(xiàn)金股利的發(fā)放使公司的資產和股東權益同時減少,導致現(xiàn)金流出。
2、送股。也就是股票股利,它是上市公司對原有股東無償派送股票的行為。送股時,上市公司將留存收益轉入股本賬戶。表面上看,送股后,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因此增長,其實股東在公司中占有的權益比例和賬面價值均沒有變化。發(fā)放股票股利,上市公司無需現(xiàn)金流。
3、轉股。也就是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于股票發(fā)行的溢價收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將資本公積金轉到股本賬戶,并按照投資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額比例大小分到各個投資者的賬戶,以此增加每個投資者的投入成本。轉增股本后,股東權益總量和每一位股東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發(fā)生變化,唯一的變動是上市公司發(fā)行在外的股份總數增加了。
4、配股。配股是面向公司的原股東按持股數量的一定比例增發(fā)新股。原股東可以參與配股,也可以放棄配股權。配股價通常會低于市場價格。
5、拆股。也就是股票分割,是將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從理論上說,拆股只是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總數和股東持有股票的數量,但并不改變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和每位股東所持股東權益占公司全部股東權益的比重。
6、股權激勵。上市公司為了與員工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關系,減少人才的流失,會選擇對企業(yè)高管和技術骨干實施股權激勵政策。股權激勵,實質上屬于對職工的激勵、獎勵或補償,是一種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職工薪酬。
三、股市涉稅分析
了解了股市及股票的一些基本情況后,我們來共同梳理其涉稅事項。股票投資按照先后順序可以分成取得股票、持有股票、出售股票三個環(huán)節(jié),我們分環(huán)節(jié)進行梳理。
(一)取得股票環(huán)節(jié)
按照取得股票的渠道及支付方式不同,股票取得環(huán)節(jié)會涉及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稅種。
1、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
對于從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其交易行為屬于印花稅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征收范圍。但是,國家為了支持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根據財稅明電[2008]2號文件規(guī)定,目前的印花稅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即股票的購入方不繳印花稅,只有出售方繳納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可以說是印花稅是合同簽訂雙方征稅的一個特例。因此,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基本上不會產生稅收。
2、發(fā)起人在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權和定向增發(fā)股東取得的股票
對公司發(fā)起人及定向增發(fā)的股東而言,因為出資的方式除了貨幣資金以外,還會有設備、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專用技術等,所以他們取得股權的環(huán)節(jié)的稅種會比較復雜,股東通常涉及增值稅、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其中: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財稅[2002]191號等文件規(guī)定,以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對外出資可以享受免征營業(yè)稅及土地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
3、上市公司員工因股權激勵取得的股票
對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實質上屬于員工取得的與任職受雇相關的所得,根據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規(guī)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6]902號規(guī)定,對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給予不直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實際在職工作月份,長于12個月按12個月進行計算單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二)持有股票環(huán)節(jié)
持有股票環(huán)節(jié)有許多事項容易產生混淆,并且同一事項因投資主體的不同,稅收政策也大不一樣。持有股票環(huán)節(jié)主要涉及企業(yè)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
1、派現(xiàn)
(1)對個人投資者而言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目前,根據財稅[2012]85號文件規(guī)定,國家為發(fā)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而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即: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2)對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guī)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分紅款時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再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紅時就不再重復扣個人所得稅了。根據財稅[2012]85號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分紅也適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這一點與個人投資者一致。
(3)對中國法人投資者而言,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則紅利屬于免稅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不足12個月屬于應稅收入,按照25%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4)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而言,根據國稅函[2009]47號規(guī)定,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tǒng)一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xié)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guī)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在股東的身份性質的認定上,目前對于QFII以及與之類似的境內各種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東的身份性質上究竟應認為自然人還是企業(yè),兩者的結論明顯不一致。這或許是今后稅法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的地方。
(5)對香港聯(lián)交所投資者而言,根據財稅[2014]81號規(guī)定,香港聯(lián)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股票,其股息紅利將由上市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fā),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香港屬于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安排的地區(qū),規(guī)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相關企業(yè)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安排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2、送股
送股,是上市公司將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轉入股本的行為,在稅收上被看做股東先取得紅利,然后再將取得紅利款注資到上市公司,所以,股東的稅收事項基本與派現(xiàn)相同,經落實,送股時股東也按持有時間的長短享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待遇。另外,送股會涉及增加股本,上市公司需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3、轉股
轉股是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公積不屬于企業(yè)的經營所得形成,所以轉股實質上不屬于利潤分配行為,因此投資者無須納稅。轉股是資本公積與股本兩個會計稅目金額的此消彼長,所以不影響上市公司資金賬簿的計稅依據,無須繳納印花稅。
4、配股
配股,對投資者而言,只是一種選擇權。放棄配股權,原股東失去一次低于市場價格購入股票的權利;行使配股權,是原股東以較低的價格購入股票,待其轉讓時計稅的成本也較低一些,所以,其收益是在股票的轉讓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的,配股環(huán)節(jié)不繳納所得稅。
5、拆股
拆股只是將1股拆分成2股,相應的股價從理論上講也下降一半。拆股后每股股票價格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購買。所以,拆股也與利潤分配無關,投資者無須繳納稅款。
(三)轉讓股票環(huán)節(jié)
所有股東轉讓股票都會涉及印花稅。印花稅,對一般企業(yè)而言是一個公認的小稅種,可是對股市而言,它可是一個不容小視的稅種。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fā)生額征收的一種稅,是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所強制交納的一筆費用,通常也被當作宏觀調控股市的一項直接政策工具。目前,2008年9月19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稅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由出讓方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稅率保持1‰。
另外,對于其他稅種會因投資主體的不同而有較大的差異:
(1)個人投資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財稅字[1998]61號文件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的轉讓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guī)定,對個人從事股票等有價證券買賣業(yè)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yè)稅。
(2)證券投資基金
對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收上是采用的一種“穿透”原則,按照基金份額的持有人身份納稅,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個人的同樣享受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基金份額若是法人,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規(guī)定,為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fā)展目前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另外,根據財稅[2004]第78號文件規(guī)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xù)免征營業(yè)稅。
(3)中國法人股東
對于中國法人股東,需要將股票轉讓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另外,股票轉讓屬于有價證券的買賣,按照《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還應按照股票購銷差價繳納營業(y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guī)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tǒng)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xiàn)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計算繳納營業(yè)稅。若相抵后仍出現(xiàn)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4)QFII(合格境外投資者)
對于QFII,即合格境外投資者,根據財稅[2014]79號規(guī)定,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另外,根據財稅[2005]155號規(guī)定,對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5)香港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
根據財稅[2014]81號文件規(guī)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暫免征收營業(yè)稅。
四、股市稅收總結
我們通過上面的分析,將目前股市的稅收總結如下表:
五、相關政策資料
因篇幅所限,僅與各位概括梳理了股市里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應用還需深入研究相關政策,謹將撰寫本文所參閱的政策整理如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1)《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3)《關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5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
(13)《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yè)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lián)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fā)展的優(yōu)惠政策;
(20)《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
(21)《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2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2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第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