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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取得的補貼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員來到中國工作和生活。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7年就頒布了關于外籍人員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054號)。那么,外籍人員取得的補貼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是怎樣的呢?

 

外籍個人取得的補貼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外籍個人取得的補貼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規(guī)定(二)、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 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 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取得的補貼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文件規(guī)定:(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yè)的外籍個人(不 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qū),由此境內企業(yè)(包括其關聯企業(yè))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 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 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 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取得的補貼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xù)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80號)文件規(guī)定:(十四)取消外籍個人住房、伙食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審批的后續(xù)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 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規(guī)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 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后,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申報 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要求,就納 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 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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