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規(guī)定個人電話費若不實行實報實銷制度,只要和工資表分開造表(單獨造表發(fā)放“通訊補貼”)并分開發(fā)放,主要管理人員500以內(nèi),普通員工300以內(nèi),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那么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是怎樣的呢?
通訊補助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一:
根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標準以內(nèi)的通訊費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是要并入工資交個人所得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
通訊補助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二:
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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