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為一種快捷的消費支付工具,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很多方便,但也有很多人利用信用卡實施各種犯罪行為。
被告人李某某,2011年在中國工商銀行某分行辦理了一張透支額度為10萬元的信用卡,自2012年3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通過POS機進行套現(xiàn)及消費,截至2015年3月1日共套現(xiàn)及消費90656.72元,產生利息19228.34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信銀行某分行辦理了一張透支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截至到2015年12月12日,共透支本金47989.47元,產生利息及滯納金等費用29376.16元。被告人李某某將套現(xiàn)的錢款大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其余錢財用于購買養(yǎng)殖飼料,因無力償還欠款,2014年11月2日去北京打工并更換手機號碼,后銀行工作人員多次短信提醒和上門催收,均無果。
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詐騙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什么是惡意透支?《刑法》相關條文規(guī)定,“惡意透支”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限定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適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信用卡管理規(guī)定,惡意透支共計13萬余元,超過規(guī)定期限,經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白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一案已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白水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李春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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