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客戶在卡不離身的情況下,其名下信用卡在異地被他人盜刷數(shù)萬元,持卡人隨即報警。之后,銀行要求持卡人歸還該筆款項未果,雙方鬧上法庭。
交易簽名不符 申請拒付未成功
2014年12月16日,阿凡持有的開戶行為G銀行的信用卡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浙江省分行簽發(fā)的POS機上連續(xù)發(fā)生四筆刷卡交易,交易金額共計31600元。
其中三筆交易的簽購單上簽名均為“張強”,另一筆交易無簽購單。阿凡收到短信通知后,隨即通過電話掛失上述信用卡并報警,隨后攜帶上述信用卡至廈門市集美派出所做筆錄,警方以信用卡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 2014年12月16日,阿凡向G銀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請,并將全部材料發(fā)往G銀行指定的郵箱。阿凡提交的訟爭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2014年12月18日該卡有一筆調(diào)賬記錄,交易金額為“收入2300元”,交易地為杭州,該筆刷卡交易因無簽購單,申請拒付成功。而另外三筆刷卡交易申請拒付未成功。
此后,因阿凡未按期向銀行歸還該透支款項而產(chǎn)生爭議,2015年3月雙方對簿公堂。
銀行未能識別偽卡自行擔責
法院認為,G銀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資金安全的義務,應具備鑒別信用卡及交易憑證真?zhèn)蔚募夹g(shù)能力,同時銀行應為客戶提供安全的交易場所,及時更新技術(shù)和設備以有效應對損害信用卡持卡人資金安全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預留的持卡人簽名是“阿凡”,而有爭議的四筆交易中有三筆簽購單上的簽名均是“張強”,兩者明顯不一致。
特約商戶應具備基本的審核持卡人簽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預留簽名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允許訟爭消費交易的發(fā)生,因此可以認定訟爭的刷卡交易是使用偽卡進行的交易,阿凡對于訟爭的四筆因“盜刷”透支款項不存在過錯,G銀行作為涉案信用卡的發(fā)卡行,應對四筆偽卡交易造成的資金損失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阿凡對2300元以外的三筆信用卡透支共計29300元不負償還責任,同時G銀行應消除阿凡因上述原因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記錄。
遇到盜刷盡快這樣做
收到信用卡消費短信,首先要確定是不是真的被盜刷,可以到附近柜臺查詢或者打官方客服電話查詢,千萬不要回撥短信號碼。
如果遭盜刷,立刻掛失信用卡并報警。掛失形式有三種,登錄網(wǎng)上銀行掛失,撥打客服電話掛失,帶上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柜臺掛失。
如果信用卡遭盜刷,最好立刻留下交易憑證證明卡在身邊。建議攜帶該信用卡到附近派出所做筆錄,或者馬上找一個最近的ATM機做存錢或查詢操作,記住把臉對準攝像頭,打印憑條,以證明在這之前,在外地刷卡消費或提現(xiàn)的人不是你。
此外,平時使用信用卡的時候要注意保管好個人信息,尤其是信用卡密碼不要透露給他人,也不要在不安全用卡場所使用信用卡,以免被舉證為不正確用卡及泄露密碼,導致最后盜刷責任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