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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滯納金不具備合法性

      

虞先生2009年上學時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錢,6年后即到2015年4月1日為止,逾期產(chǎn)生利息1561.72元、滯納金7547.94元、超限費7.03元、年費150元、消費透支0.6元,合計9267.2元。更為糟糕的是,他還被銀行列入黑名單,買房大計都耽擱了下來。無奈之下,虞先生把信用卡所在銀行告上法庭。后經(jīng)法院調解,最終雙方同意,虞先生向銀行繳納各項費用共計500元,銀行協(xié)助虞先生撤銷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的不良記錄(7月17日《揚子晚報》)。

 

6年前使用信用卡透支6毛錢,6年后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滯納金合計近一萬元??鋸埖诫x譜的透支成本,再次證明除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外,銀行業(yè)還存在其他蠻橫霸道無理的收費項目。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透支6毛不還被列入黑名單無可厚非,但利滾利的逾期利息和高昂的滯納金,不僅突破社會常識,且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正當性。

 

滯納金一般屬于執(zhí)行罰措施,通常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時,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根據(jù)立法法精神,滯納金作為一種懲戒手段,必須具有法定性,由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個人和組織無權私自設立。而且,滯納金只能發(fā)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向違法者收取。收取滯納金還必須考慮合法性、妥當性和必要性,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譬如2008年公安部出臺的政策對交通違法的罰款進行了限制,要求加處罰款(即滯納金)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shù)額。號稱史上最嚴的新環(huán)保法也只是規(guī)定可以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者按照原處罰數(shù)額按日連續(xù)處罰。銀行為何就敢于不設上限地向僅是違反了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收取利滾利的逾期利息和按日計罰的滯納金?

 

此外,銀行在6年期間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追討也存在失職和放水養(yǎng)魚的嫌疑。照理說,債權人理當積極主動地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否則,超過最后還款期限兩年,就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而實踐中,銀行通常怠于行使權利,僅采取在媒體上公告等方式表明其履行了追討義務,使訴訟時效不時中斷。如此一來,經(jīng)年累月,極少的透支金額也會堆積成數(shù)額巨大的逾期利益和滯納金。而且,根據(jù)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守約方應該在違約行為發(fā)生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透支期間,未見銀行采取止損措施,待透支人辦理其他業(yè)務方得知存在巨額的透支成本并被列入黑名單,無異屬于靠放任失信行為獲取暴利的不當行為。

 

透支信用卡不還款是違約行為,違約者該付出高昂代價符合常理。但違法者、違約者的責任承擔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不能超出社會主體的正常預判。普通的民間借貸,超出同期銀行貸款的4倍利息部分尚屬無效,同為市場主體的銀行,憑什么在合同中對平等的對方當事人作出十分不利的規(guī)定,排除其正當權利,增加其違約成本。法治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銀行該摒棄計劃經(jīng)濟時代滋生的霸道作風了,監(jiān)管部門也不能甘做睜眼瞎,任由銀行的霸王條款一再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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